客运出租汽车(含巡游车和网约车)既是市民通勤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也是展现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
12月29日,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联合发布《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涉及12条自律准则、60条奖惩规则。据悉,该《公约》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公约》旨在聚合企业、协会、驾驶员、管理部门等多方力量,进一步打通全市巡游车、网约车联合自律通道,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到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诚信、优质服务,共同维护行业良好的运营秩序和文明窗口形象。
据了解,《公约》不仅适用于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还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包括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聚合平台等第三方合作商。而且,《公约》的亮点在于约束与激励并重,除了针对企业、驾驶员分类别设置的重点监控的“灰名单”(重点监控名单)、自律惩戒的“黑名单”(不良记录名单),还首创了正向激励的“红名单”(优良记录名单)。
约束与激励并重
设置重点监控“灰名单”、正向激励“红名单”
《公约》的发布,将有效规范行业内经营行为和从业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行业服务质量,推进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针对企业,具有年度服务质量考核AAA级及以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等情形的企业将被纳入“红名单”。存在较大运营风险或安全生产隐患的、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或协会组织的相关会议的等情形的企业,将被纳入“灰名单”予以重点关注。
针对驾驶员,建立差异化管理的奖惩制度和扶优限劣的奖惩机制。安全行车,三年内无交通违法行为、无治安事件的,五年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规范服务,三年内无客运违章、服务质量投诉行为的;积极参与行业、企业组织的各类公益、文化等活动,表现优良,受到企业、行业和上级有关部门表彰以及新闻媒体表扬的;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到AAA级的,将被纳入“红名单”,享受优先录用或派单,适当降低经济任务定额或增加平台服务等级优待。
另外,驾驶员被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控;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在机场等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将由协会录入重点监控名单,即驾驶员“灰名单”。
“黑名单”精准画像
实施差异化自律惩戒
《公约》中就企业(含第三方合作商)行为设置了企业“黑名单”:企业年度服务质量考核B级;存在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运营风险,拒绝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约谈整改等工作,或者未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因违法违规被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未严格落实行业自律要求的等情况,将面临通报、曝光。
《公约》中针对驾驶员“黑名单”共设置A、B、C、D、E五个等级的惩戒,在具体操作中将按情形分类实施差异化自律惩戒。
《公约》提到:当驾驶员出现这13项情形的,将被列入A类不良行为记录,所在企业应与当事驾驶员解除合同、协议,行业内企业承诺永不录用、永不合作。其中包括:
1.组织、煽动、策划聚众闹事(罢运、堵站、堵路、围堵单位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行业不稳定的;
2.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醉)酒后驾驶记录的;
3.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责、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有责事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4.殴打乘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扰乱相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5.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损害行业声誉、影响行业稳定以及严重违反企业规章被企业开除、辞退或终止合作的;
6.违反从业人员服务规范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巡游车驾驶员更改计程计价设施设备的;
8.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泄露乘客隐私,产生恶劣影响的;
9.吸毒、酒后驾驶客运出租汽车或者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活动的;
10.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3年内被予以两次处罚的;
11.驾驶员利用巡游车从事诱导乘客高价购物、使用假钞等行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驾驶员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非本车驾驶员从事前述行为的;
12.驾驶员因损坏、擅自改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施设备,3年内被予以两次处罚的;
13.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纳入A类不良行为名单的情形。
当驾驶员出现以下8项情形,将被录入B类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承诺3年内不录用、不合作:
1.参与聚众闹事(罢运、堵站、堵路、围堵单位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行业不稳定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履行合同,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行业、企业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3.拒不接受或故意阻挠监督检查,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威胁、辱骂乘客、执法人员或管理人员,情节较重的;
4.发生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接受调查,或拒不配合处理、拒不按照与企业订立的合同履行支付义务的;
5.不按期向企业缴纳营运经济定额,情节严重的;
6.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解除与企业合同关系的;
7.公安机关认定故意侵吞乘客车内遗失物不及时归还、上交的;
8.教唆、要求、利用或假扮乘客刷单等扰乱企业经营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当驾驶员出现以下4项情形,驾驶员将被列入C类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承诺1年内不录用、不合作:
1.采取反复多次拨打电话、发短信,限制乘客上、下车,无故索要联系方式、跟踪、尾随、围堵乘客等方式对乘客实施骚扰尚不构成犯罪的;
2.随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3.不遵守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站点、区域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驾驶员被纳入D类后,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出现同类行为的。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D类不良行为行为名单,由企业采取7天至14天停车学习或不派单措施:
1.参与聚众闹事(罢运、堵站、堵路、围堵单位等),造成较坏社会影响和行业不稳定的;
2.网约车驾驶员出现线下违规揽客、拼单议价宰客、不遵守站场秩序、未在指定地点上下客等违法行为,或者擅自安装巡游车专用标志和设施、设备的;
3.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纠纷,经过多次告知仍然不配合的;
4.教唆、要求、利用或假扮乘客刷单等扰乱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
5.存在超速、来回变道、车门未关闭即启动车辆、在危险地点停车上下客、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6.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相近地点或时间段内连续取消订单2次及以上的;
7.未经从业资格注册或报备从事营运,经多次通知后仍存在该情形的;
8.其他不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影响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