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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起,四川这几类人群可申请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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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2日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民政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明确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并确保应救尽救、公正公开。《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即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急难型救助对象,即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民政厅明确,对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发放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其中,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延伸阅读】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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