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政法委: 既没有和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也没有提供具体的物业服务,业主还得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这是巴中市区两级法院最荒唐的判决。据了解,不调查真实情况,处处为物业管理公司撑腰,充当物业管理公司的“保护伞”,这是出现在法院里的一大司法怪像。 以巴中昊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及的“城南华府”物业费纠纷为例。2017年,巴中昊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城南华府”物业管理中标单位,于2018年1月1日入驻“城南华府”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20年8月,“城南华府”业委会成立,该业委会与巴中昊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城南华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城南华府”11号商业楼属于独栋多层商业用房,与封闭的“城南华府”小区互不相连。该房既没有安装设计规划的电梯,又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且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巴中昊太物业管理公司仅向“城南华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从没有在11号商业楼配备物管人员,也从没有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开发商也证明,11号楼的业主们在使用商业用房期间,电梯维修维保费用及电费、消防维保等均由开发商委托业主代管并垫支相关费用。然而,2018年6月以来,巴中昊太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11号商业楼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遭到11号商业楼业主的拒绝。巴中昊太物业管理公司遂将11号商业楼业主告到巴州区人民法院,要求11号楼业主支付2018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2022年10月25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11号商业楼业主必须支付给巴中昊太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5万余元。该判决未经充分核实实际情况,不尊重客观事实,仅以物业服务不到位、减少物业收费标准为由,就轻易判决11号商业楼业主必须支付物业管理费,极大损害了11号商业楼业的共同利益。2023年12月27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继续单方面维护物管公司的利益。 巴中市区两级法院的裁判的逻辑是:不管房屋是否验收,不管和谁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就应当支付物业费。一审、二审本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证据证明是否提供服务,提供了哪些服务,一审、二审法院不闻不问,严重损害的上诉人的利益。 据了解,巴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100%的判决都是在偏袒、维护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全部判决业主败诉,以致于不少律师都不愿意接接受业主的委托。法律专家认为,巴中法院判决不管物管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的内容与项目,只管按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判决被物管公司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这种顾此失彼的判决助长了物业服务人光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不履行物业服务的义务邪恶风气。 当前,为什么物业纠纷案件如雨后春笋,蜂拥而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法院只要物业公司起诉物业服务案件,不分物业公司是否进行了服务,也不管物业公司是否进行了多少、好坏的服务,一律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进行判决,这就助长、滋生了物业公司光凭合同起诉就能坐收钱财的不正当行为。这样的判决无疑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合同对价原则,无疑对房屋购买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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