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营山县人民法院、孙莉在审理(2021)川1322民初494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隐匿开庭笔录,隐匿主要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意拖延办案,捏造事实,违背事实,隐匿事实,故意不查清事实,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乱收案件受理费,等违法违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一)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款、三十五条、四十三条、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依纪对营山县人民法院团火、孙莉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孙莉是主审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本控告完全属实,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请邀请媒体参加,对调查处理进行公开监督,将处理结果用书面反馈给控告人,调整处理结果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属于隐瞒、包庇被控告人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一、故意隐匿主要证据施工图设计文件。1、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调查收集营山县“天府名苑1号楼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孙莉在营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收集了三大套“天府名苑1号楼施工图设计文件”,2022年4月21日在法庭上只提供了两套“天府名苑1号楼施工图设计文件”给原告查看质证,其中另一套在法庭上当着原告隐匿,不给原告查看质证,证据见营山县人民法院法庭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视频,控告人提交的杨涵滟“手机短信”作为佐证。2、(2021)川132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二自然段“……被告腾辉公司围绕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天府名苑1号楼四至二十三层平面图件,1号楼五至二十五层模板图复印件等证据”,被告提交的前述平面图件、模板图复印件孙莉没有向原告出示,原告在判决书中才发现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平面图件、模板图复印件,孙莉隐匿此证据,证据见营山县人民法院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视频,没有出示给原告质证。二、2021年12月16日在法庭上将证据材料全部交给孙莉,要求在原告留存的《材料清单收据》上签字,孙莉拒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故意拖延办案、隐匿开庭笔录。孙莉共组织了四次开庭,时间分别为:2021年12月16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1)川132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未记载2022年4月7日开庭时间,构成隐匿开庭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第五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的规定,被控告人已构成了数次故意拖延办案。四、隐匿、违背事实,捏造事实,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孙莉在(2021)川132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构成捏造事实,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住宅建筑规范》和《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要有证书证明,必须要有法律支持证据,孙莉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违法、枉法裁判。隐匿、违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附件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和原告提交的案涉房屋照片、图片,孙莉与书记员杨涵滟到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未取证据,构成了隐瞒事实、违背事实,涉案房屋和国家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就是本案主要证据、铁证据。五、违反法规规定,程序违法、乱收案件材料受理费。孙莉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至第九项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作出裁定驳回起诉,不应当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买卖合同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本案一审应当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费应减半收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诉讼请求第四至第九项不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控告人多次与被控告人联系,就关于案件受理费收取错误问题,被控告人不理会。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涉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孙莉适用重复起诉过于宽泛。(2021)川132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第二自然段至第十三页第一自然段裁判“原告第四项至第八项诉讼请求、第九项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保修责任,实质上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申请人认定,孙莉作出的认定、裁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1、申请人在前案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没有安装水、电、厨房和起居室(厅)外墙玻璃门窗减少房屋价款,没有主张不履行维修、重作义务减少房屋价款,没有主张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保修责任,等,本次诉讼是新的事实。关于第六项、第七项诉讼请求,前案(2020)川1322民初440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一)的约定,将房屋价款每平方米减少1980元并返还给原告”;2、判令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全部承担,判决结果“一、被告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一)的约定;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相互矛盾,互相抵触,既然判决被告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一)的约定,就应当判决减少价款并返还给原告”,驳回的诉讼请求是前案未处理,后诉继续寻求实现前诉未竞目的,且在后诉处理中并不会在实质上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判决,后诉不属于重复起诉。2、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约束拘束力,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在对“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情形进行判断时,应以前诉判决有无积极既判力为审查要点。前诉判决主文的生效内容若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效力,如只是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则对后诉不产生积极既判力,即不存在“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规范要件的适用余地,此时,应进一步审查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以确定前诉判决是否具有消极既判力,进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本案前诉判决不具有积极既判力与消极既判力,本案中,前诉作出的(2020)川1322民初440号判决,并未作出具有积极法律效力的肯定性判决,而只是驳回了减少房屋价款并返还给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并未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分配和变动,不存在后诉请求否定前诉判决结果,因而并不产生拘束后诉的积极既判力。众所周知,判决书主文内容没有积极既判力,不产生拘束约束力,只有裁判结果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约束拘束力,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只认可判决文书的判决结果所确定的内容,对判决文书主文作出的认定在强制执行时不予认可 ,因此,判决文书主文作出的裁判和认定不发生积极及判力,不产生法律效力及约束力,本次诉讼实质上没有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以新的事实提起诉讼,前后两案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金额不同,本次诉讼请求权基于继续寻求实现前诉未竞目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被控告人违法违纪证据见营山县人民法院每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视频、案卷卷宗和书记员杨涵滟手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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