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 您关于“失地农民未解决社保”的述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反映,永兴镇高度重视,经调查了解,我镇先后执行了两种社保安置方式:一种是按《绵阳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关于印发<高新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绵高劳社〔2009〕16号)文件规定,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一部分(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阶段,个人最多缴纳19600元),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的方式自愿参保。 另一种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四川省新社保政策,即《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办法规定按照“人地对应”原则,需纳入相应征地批次的被征地农民才能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政府代缴年限,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标准执行。 因为拆迁时间不同,参保时间也不同,相应的社保政策也不同。但不论那种参保政策都是按照个人交纳部分,政府补贴部分的形式。2009年,您位于原双土地村的房屋被征地拆迁,执行的是第一种社保政策。 根据《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绵府发〔2009〕34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故按老社保政策参保的人员,同样也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费,且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
绵阳高新区永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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