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大家都以为上网举报控告一个人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随时都有可能被“寻衅滋事罪”那只大口袋套进去,事实上被套的人确实也不少。
可没人想到通过正常的渠道举报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的马树山。
马树山是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干部,年逾75岁,通过邮寄信件举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2023年12月8日中午,在其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次日,他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迁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又增加了一个诽谤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马树山被羁押期间,他的律师曾申请对马树山“取保候审”。可是此申请被迁西县检察院拒绝,理由是“(马树山)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
所幸的是,该案经过经济观察报记者李微敖的报道,2024年1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
梳理这个案子时间线,可以发现,马树山从被刑拘到提起公诉,前后只用了28天!如果是一般的案子,28天可能还在刑拘阶段,从这可以看出,当地的司法部门对县委书记被冒犯非常重视,从抓人到提起公诉,案子没有任何阻力,一路绿灯,一路狂飙,一路高歌,闪电般仅用了28天就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如果没有媒体介入与监督,法院也会闪电般下判决,如果马树山上诉,再闪电般维持原判。
如此神速,除了打击报复马树山外,同时也是杀鸡给猴看:举报官员就这种下场。
迁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不存在犯罪事实”,那为何检察院会批准逮捕?还向法院提起公诉?可是在媒体曝光后,又不存在犯罪事实了。
看来一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被公诉,就手掌权力之人一句话,荒唐且可怕。
02
公权私用、权力随心所欲操纵法律,在马树山一案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该案中,报警抓马树山的是李书记的下属县委办公室主任,鬼都明白背后的幕后黑手是谁,如果没有李书记的指示,县委办公室不可能有那大的权力操纵这个案子。
我注意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还增加了一个诽谤罪。
这个诽谤罪就很扯淡,因为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也可以公诉,不过必须是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肯定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可是竟然也被以此罪名提起公诉。
是迁西司法部门不懂法么?肯定不是,为了李书记,就不存在什么法律的之类的规定,有的只是书记的指示。
当地司法部门为了书记也是拼了,在该案中,公权力彻底沦为私权的打手。
县委书记公权私用,打击报复举报人,动用公权想抓谁就抓谁,把法律视儿戏,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此先例一开,后面就会有人效仿,会有更多的王书记,赵书记,刘书记等冒出来。
因此,为了把李书记开的这个恶劣的先例掐死在萌芽状态,必须追究这个案件中的相关办案人员与李书记的法律责任。
鉴于该案存在“私与情”,因此,相关的办案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而李书记因为被举报动用公权抓人,已涉嫌“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而被刑拘、逮捕、公诉,且不允许取保,权力如此的嚣张跋扈,如此的肆意妄为,不对李书记等人追责不足以服众与效尤。
把权力关进笼子是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依法用权才会长治久安,公权私用祸害百姓必将遭到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