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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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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芹要求宜宾中院继续中止审理我的
           民事诉讼的紧急情况报告
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本人白芹;电话:13568112085。
现就本人与宜宾南溪农商行、陆安君、余修龙金融纠纷一案(2023)川15民终再2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理由作出(2023)川15民再2号裁定中止本人的再审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又通知202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因中止审理的情形尚未消失殆尽,我本人提出异议,于2024年1月12日本案合议庭主审法官陈西苓接访告知,本案开庭是按四川省高院审管办要求,审管办已两次通知要求开庭审理本案。
      现就本案中止未消失情况特向贵院说明:
      本人之所以以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抵押登记无效提起行政诉讼,核心要义不在于抵押问题,而是通过证据证明担保关系不成立,本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虽然该行政案件已审结,叙州区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是错误程序性结案,并未对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及违法程度进行实体审查。现本人已向川渝金融法院申请再审,并对宜宾市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二审上诉立案中。
       最高院明确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能监督指导,不能具体到个案。本案民事案件中止情形并未消失。
       本人认为,前述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行政一案未实体审结前,不应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审理,且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本人行政诉讼资料,告知本人投诉举报维权,本人按照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投诉举报引发系列行政案件尚未审结,两起案件已于2023年11月、2024年1月分别开庭审理。目前,两个案子仍在审理中,均未审结。审结结果同样与民事案件审理结果有关联。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也在重新启动调查中。即便审理,应待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行政一案实体审结后及相关案件审结后,中止情形消失再依法审理本案。
为了案件的公平公正,期待各级法院坚守法纪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如果各级法院不顾本人的合理请求,强行推进民事案件审理,我将依法逐级进行上访,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报告人:白芹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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