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收藏:宜宾700万贷款卷宗资料造假案、关联行政案辩论观点全公开
原创报人老张后坐力2024-01-20 08:04发表于北京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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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子白芹起诉宜宾市金融监督管理分局、四川省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乱作为违法一案,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于1月4日如期开庭,庭审中,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合议庭主审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
按照程序,法官首先询问了两被诉行政机关如下几个问题:
1、本笔贷款签订合同主体是汇丰分社还是汇丰支行。
2、本笔贷款主债务人陆某君、玉X公司、刘某燕共计四次将其持有南溪农商行价值近1000万股权转移的问题。
3、两被诉行政机关对已查实的问题怎样认定。
4、为什么被诉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全面证据及法律依据,其中部分证据为什么遮蔽?(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拒绝提供被屏蔽证据原件质证,屏蔽的26页证明其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性证据)。
5、为什么宜宾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向原告白芹作出答复意见与向上级部门四川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不一致,对已查实的问题为什么未向原告白芹答复。
法院询问原告白芹的问题:
1、民事案件再审及原审判决问题。白芹答复:均未生效。再审二审案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理由作出(2023)川15民再2号裁定中止再审案件。
2、问了省检察院鉴定问题。白芹答复:省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初查部分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丧失本案最佳鉴定时间的责任在于南溪区法院。且公安机关也认为原鉴定确有错误,于2023年5月18日重新对我身份证原件进行鉴定,用排除法,佐证房管局办理抵押2014年5月29日“白芹”身份证复印件系伪造。
3、本笔贷款还款情况,白芹答复:本笔贷款南溪农商行是以偿还本金方式实现债权,还了20多万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及再审前判决,应先息后本,利随本清,然而本笔贷款是南溪农商行以偿还本金实现债权(注:截止2022年11月17日,本笔贷款所欠本金利息1400多万)。
4、答复意见书中2017年贷款没有发放是否属实。白芹答复:属实。
针对本案诉争的焦点,白芹的辩论意见
一、为什么引发本案?
白芹自述:“我与余某龙于2009年在生意中认识,2011年下半年,我们各自出资400多万,共同购买了莱茵河畔二楼近1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2012年余某龙同母异父的弟弟陆某君要在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要我与余某龙将位于莱茵河畔二楼的商业用房帮其担保。2013年陆某君又要在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余某龙再次出面找我商量,我与配偶签署了空白贷款资料,一起到宜宾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2017年9月18日陆某君通知解除2013年贷款到期办理解除抵押,我看见南溪农商行出具还清贷款证明解除抵押。2017年9月21日却接到南溪区法院通知,查封了我莱茵河畔的房产,后引起一连串的行政和民事诉争。”
白芹认为,之所以引起一系列的讼争,其核心问题如下:
1、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前身信用社汇丰分社在新旧体制交替中金融许可证已经丧失,即发放贷款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法经营罪。此事实有原银保监会宜宾分会的书面认定及相关证据。
2、南溪农商行在与陆某君、余某龙金融借贷关系形成阶段及实际履行过程中,顾某娟、李某文、陆某君、余某龙、刘某燕共同协作,虚构贸易背景,伪造虚假贷款资料,白芹本人未到场,也未委托,有他人伪造白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抵押,完成了本笔所讼争的贷款的发放和股权转让的事实,他们五个人与本笔贷款存在重大关联,都是重大关联人,利益共同体。不排除古某。白芹认为,涉嫌构成多种综合性犯罪行为。
3、南溪区法院个别法官罔顾事实,利用本就不充分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引发一系列诉讼。
4、南溪区法院和宜宾中院特别是南溪区法院置上诉人白芹的要求于不顾,不同意进行有关鉴定,从而让白芹丧失了最佳鉴定时间,致使白芹败诉,达到了陆某君、余某龙和南溪农商银行利用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达到了非法侵吞白芹私有财产的目的。
二、为什么白芹要状告两被诉行政机关?
1、工作属性及行政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金融监管分局作为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监管职责,对其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四川省金融局作为银保监会作为宜宾金融监管分局的上级机关,具有针对宜宾市金融分局所做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予以受理、查处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2、白芹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是因非法贷款纠纷而起,白芹的请求事项是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与白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应该看到:白芹的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判令两被诉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请求事项依法处理,以达到维护白芹财产权的目的;白芹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反映的非法贷款行为直接损害了白芹的财产权,两被诉行政机关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直接与白芹有利害关系,故被诉行政机关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3、从形式上看,两被诉行政机关进行了答复、行政复议,但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简单地以其是否作出答复或复议决定来判断,而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有无实质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非法放贷既扰乱了金融秩序,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执行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此类行为加油助威,任何支持此类行为均是无理行为,即便白芹担保,真实意思也是为合法的贷款、生产经营贷款担保,也绝不会也想不到要为非法、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行为的贷款担保。
两被诉行政机关认定本笔贷款合法,是“国家”没有这项规定,还是本笔贷款没有发生。
三、本案诉争焦点。
本案的讼争焦点:一是被诉答复及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二是被诉复议决定是否针对原告白芹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全面回应,是否遗漏审查内容、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违法,是否严重渎职。
白芹认为,两被诉行政机关答复意见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事实及理由如下:
1.关于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前身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丧失,违法发放贷款的客观事实存在,放贷数额巨大且至今未收回。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和非法经营问题,严格来说,涉嫌犯罪。
理由是——
一是金融许可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信用社汇丰分社已将原有金融许可证上交银监会,农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已领取新的金融许可证,信用社汇丰分社2013年8月自其将原金融许可证上交银监会之日起不再具有包括贷款在内的特许金融业务。本笔贷款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仍以汇丰分社名义对外贷款,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法经营罪。
二是本笔贷款南溪农商行实现本笔债权是原物返还,即偿还本金方式实现债权,从而间接自认了本笔贷款系非法贷款,因为只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才是原物返还。导致合同无效情形当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三是本笔贷款如果是南溪农商行总行审批集体决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刑事处罚。南溪农商行存在窝案行为。
四是本笔贷款汇丰支行前身汇丰分社违法发放贷款、非法经营客观事实存在。银监会行政信息公开答复函、贷款合同、他项证、借款借据、陆某君还款单据、叙州区法院移送函予以认定,不接受任何反驳。
五是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当事人一旦使用公章对外签订了合同,就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交易带来的风险,承担不利后果,况且本笔贷款是汇丰分社贷款资格问题,与汇丰分社印章什么时候缴回无关。被诉意见书答复,汇丰分社印章交回总行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相符。2014年6月18日汇丰支行仍以汇丰分社名义在南溪区房管局办理抵押,以汇丰分社名义对外发放贷款。
六是白芹本次投诉举报的是汇丰分社无金融许可证违法贷款的问题,与债权债务承继无关,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七是本案民事案件原审及再审(2021)川1503民再5号未生效,尚未生效的判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产生不了证明力。应当认定本笔贷款《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无效,白芹不应当对陆某君贷款承担任何担保或任何清偿责任,应当驳回南溪农商行对白芹的全部诉讼请求。
八是最高院明确规定:合同效力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认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效力并非行政机关职权认定的范畴。两被诉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错误认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故意损害白芹的合法权益,显属非常明显且十分恶劣的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
2、关于南溪农商行在与陆某君、余某龙金融借贷关系形成阶段及实际履行过程中,顾某娟、李某文、陆某君、余某龙、刘某燕共同协作完成诉争贷款,事情发生前,在南溪农商及南溪区法院配合下,转移完资产,让被蒙蔽、被欺骗的受害人白芹承担责任的问题。
第一, 抵押资料存在伪造、变造问题。
再审前,有效时期内,白芹四次依法向两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贷款资料落款处“白芹”署名笔迹和指纹的真伪及形成时间鉴定,两级法院均未同意,丧失本案最佳鉴定时间的责任在于南溪区人民法院。
而同期白芹在2014年4月1日试管婴儿移植待产,直至年底,白芹和白芹的配偶未到银行签署过任何文书,也从未到房管局办理过抵押登记。这一客观事实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南溪区公安分局鉴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页系陆某君指纹而非白芹所留。
2022年11月24日相关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第28页法庭调查:陆某君称“是银行要求他按印”,间接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变造。且南溪农商行授意及默许这种伪造行为。
汇丰分社原行长邓某云授权委托系伪造,截止2022年8月26日邓某云本人未追认。白芹配偶申明系伪造等等系列证据,南溪区法院用明显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关联性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原鉴定确有错误,遂于2023年5月18日对白芹身份证原件进行鉴定,用排除法,认定宜宾市房管局抵押资料显示2014年5月29日“白芹”身份证复印件与白芹同期持有的身份证件原件不符,应系伪造。
贷款资料中有“白芹”字样的抵押资料存在南溪农商行伪造或与陆某君串通,利用此前白芹在信用社汇丰分社2012年、2013年为陆某君贷款担保及个人贷款所签署的遗留空白贷款资料、通过移花接木,添加担保内容而形成。
第二,时任汇丰分社负责人顾某娟、工作人员李某文可不可能不知晓前述情况,是否知道在2013年8月之后,再以信用社汇丰分社对外贷款为非法,而继续在2014年5月仍然使用信用社汇丰分社对外放贷?
顾某娟、李某文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信用社已经丧失金融牌照,而继续用其名义和公章进行放贷,贷款用途是否属实?贷后管理是否到位?有点金融常识的普通人都能推断出在故意规避明文规定,躲避监管,放贷数额巨大且至今未收回。
本案涉嫌骗贷的环节,始发于2014年5月29日,当天案涉银行,南溪信用社汇丰分社与陆某君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借款额度700万,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购货,有效期间为2014年5月29—2017年5月28日,同时出现一份同时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乙方为“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甲方为余某龙、白芹。
(陆某君贷款账户所收款项,全部以生产经营为由转给刘某燕。该账户有多笔顾某红转入代为偿还利息、李某文等转入偿还利息、多笔大额资金由顾某娟等人转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顾某红为顾某娟妹妹。其他案件已经发现和锁定,顾某娟任职汇丰支行行长期间,通过其妹顾某红账户,为相关借名贷款账户主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顾某红所涉账户流水高达8000多万)。
民事判决查明合同只有一份,但贷款资料中,却出现尾号各为2231、2249、2236三份贷款合同,一笔贷款,出现三份借款合同。
而民事判决查明合同只有一份,在现有证据中,足以证明陆某君、刘某燕等人虚构贸易背景。
因为在贷款资料中无增值税发票及仓单,且顾某娟、李某文明知贷款用途虚假,仍然发放贷款。又因为两人与陆某君贷款账户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且存在过渡资金情形。
其中一笔,顾某娟于2016年7月12日转入陆某君案涉贷款账户,同日扣划偿还陆某君贷款本金100万,且银行流水证据显示过桥资金均在行号为6132操控下完成,6132为汇丰支行行号。于2016年7月13日将陆某君贷款受托支付到刘某燕账户。2022年11月24日相关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第24页、25页陆某君在庄严的法庭中当庭承认本笔贷款“过桥资金”过程。由此形成的闭环,证明本笔贷款并非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购货用途。上述事实有两被诉行政机关已查实的问题证明。
3、骗贷事发后,在南溪农商行及南溪区法院配合下,陆某君、玉X公司、刘某燕、余某龙(使用贷款人、抵押人、个人保证人、玉X公司原股东)、陆某君(借款人、玉X公司原股东、南溪农商行股东)、玉X公司(南溪农商行股东发起人)、刘某燕(玉X公司股东、南溪农商行股东)分别四次将其持有南溪农商行共计价值近1000万的股权转移,以实现转嫁偿还贷款责任给白芹的目的。
其具体操作路径是:
2016年3月3日陆某君将其持有玉X公司股权转到刘某燕名下。
2016年6月29日、7月13日、7月15日分别三次以生产经营购钢材为由将陆某君贷款700万受托支付给刘某燕;
2017年1月开始拖欠利息;
2017年8月16日,余某龙将其持有玉X公司股权转到刘某燕名下;
2017年9月14日,玉X公司将其持有南溪农商行股权转移到江安农商行;
2017年10月12日,玉X公司在南溪农商行4.33%股权被另案债权人查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此处另案债权人2018年发现玉X公司持有南溪农商行股权被处置转移。
2017年10月17日,南溪农商行对陆某君贷款提起诉讼;2018年1月9日,陆某君、刘某燕将其持有南溪农商行股权转移到江安农商行;2019年3月27日,刘某燕再次将南溪农商行持有的股权转到江安农商行。
另刘某燕与南溪农商行一起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件(2020)川1503执470之二披露出现阴阳法律裁定文书。裁定书显示,该笔贷款的主债务人为刘某燕,个人保证人为陆某君、余某龙。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
2016年贷款90万,自2018年11月21日开始欠息。截止2020年5月13日欠息14万多。
而刘某燕却于2019年3月27日,转移其持有南溪农商行股权229.6017万股。
综上,白芹表示,南溪农商行在陆某君贷款形成及履行过程中,涉嫌构成多种综合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虚假贷款资料,伪造其身份证复印件,违法办理抵押,随意违法发放贷伙同骗取贷款的行为,甚至内外勾结,伙同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将玉X公司在南溪农商行保全查封的股权进行处置转移,事情发生前,借款人陆某君、使用贷款人余某龙通过玉X公司、刘某燕就转移完财产,让被蒙蔽、欺骗的受害人承担担保责任或清偿责任,骗取银行贷款然后让其他人担责,有充分证据佐证他们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白芹说,自己有充分证据佐证他们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且南溪区法院针对其上诉内容及信访内容,为了帮助掩盖南溪农商行与陆某君等人违法贷款行为,为了掩盖其自身法院错误判决行为,意图让自己二审败诉,自2023年省市两级开展工作来,欺上瞒下,制造阴阳裁定文书、制造虚假资料等违纪违法行为。
综上信息,白芹认为,转移资产过程中,其中余某龙(玉X公司、刘某燕)持有案涉银行的股权,在被查封、起诉的前提下,若没有案涉银行、法院的配合,是无法实现顺利转移的。
对于陆某君股权的争议,两被诉行政机关认为:
一是2015年7月10 日,经陆某君申请,原南溪农商行同意陆某君质押其持有的该行股权,此时,陆某君与南溪农商行尚未涉诉,仅存在股权质押不规范,对此,提供了一份内容被遮蔽、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陆某君向南溪农商行股权质押申请表(特别注明:本案涉诉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陆某君股权转移时间为2018年1月9日)。
二是刘某燕与余某龙不是夫妻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南溪农商行须对玉X公司及刘某燕在其南溪农商行股权采取措施以实现其对陆某君贷款实现债权。
对此,白芹提出质疑称:
一是陆某君持有南溪农商行股权转移的问题,南溪农商行、江安农商行及省市两级监管部门金融局都有作出的说明,但三家部门作出说明均不一致,真实性存疑。因为南溪农商行披露的股权质押中,2015年7月根本就没有陆某君出质股权一项,也就根本不存在南溪农商行辩称因江安农商行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及更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因为在南溪农商行同样性质另案中,借款人与抵押财产不是同一人,另案中,南溪农商行申请诉前查封了主债务人王某的房产并进行处置实现债权,至今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然而,本案中南溪农商行未对主债务人陆某君、使用贷款人余某龙在其银行持有股权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且允许将其在自身银行股权转移至江安农商行。期间,陆某君、玉X公司、刘某燕分别四次共计转移其持有南溪农商行价值近1000万股权,其恶意串通行为昭然若揭,不容反驳。
且玉X公司持有南溪农商行股权被查封的情况下转移。如果没有南溪区法院配合解封,根本不可能转移。
二是即便刘某燕和余某龙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顾某娟、李某文、陆某君、余某龙、刘某燕共同协作,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虚假贷款资料,完成了本笔讼争贷款的发放和股权转让的事实,他们五人与本笔贷款存在重大关联,都是重大关联人,利益共同体。不排除古某(知情人提供线索,古某与借款人陆某君系亲姐弟关系,古某原任南溪农商行总行副行长,现任某股股长)。况且民事再审法庭调查中,陆某君作为被申请人也自认了虚构贷款用途的事实。
另两被诉行政机关查明,2017年所谓"借新还旧"贷款并未发放。借新还旧客观事实不存在。
案涉银行混乱的贷款行为,监管机构该如何作为?
法定期限内,两被诉行政机关未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中有关案件核心事实的26页证据,主要内容均被做了遮蔽。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金融监督管理分局拒绝提供原件给白芹质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被遮蔽的26页证据,都是被诉行政机关以此认定事实、证明其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在答辩环节,称是南溪农商银行提供给他们的就是这样,那么问题在于,银行提供时就遮蔽了内容,那答复意见及复议决定,又是以什么内容来认定事实的依据呢?
白芹还根据公安机关、以及多次诉讼,或查实、或调取的系列证据,认为案涉银行及顾某娟、李某文等人涉嫌违法犯罪,多次向两被诉行政机关申请移送,而不予移送,认为其已涉嫌渎职。
此外,由于两被诉行政机关向白芹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与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四川金融监管分局答复意见内容不一致,对已查实本案的核心问题未向其答复,也未对已查实的事项进行处罚,超越职权认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损害了白芹的合法权益,遗漏南溪农商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遗漏本案编造多份合同的事实,都是问题所在。
具体到本案,四川省市两级监管部门已经查实的事实有:陆某君贷后贷款资料中2013、2014、2015、2016年均无增值税发票及仓单等佐证贷款用途真实性的资料;陆某君贷款账户中存在顾某娟、李某文过渡资金的情形。
就全国来说,类似案涉银行的违规违法放贷的情形都有存在,但通过检索发现,其他同类贷款行为均有监管部门的处罚,而唯独案涉银行,至今都没有得被追究任何责任。
行政审判是一座托起“官”与“民”的天平。
期待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坚守法纪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白芹近期三次接到接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23)川15民再2号开庭、延期开庭、2024年2月1日的开庭传票。
白芹认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情形尚未消失殆尽。
其依据是:白芹诉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违法行政一案,两级法院均未对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及违法程度进行审查和评价,径直错误程序性的驳回,白芹不服,已向川渝金融法院申请再审。白芹核心要义在于担保关系不成立,白芹不应当对陆某君向南溪农商行的贷款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任何偿还责任。所引发系列行政案件,均与民事案件审理结果有关联,尚未审结。
其依据是:白芹诉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违法行政一案,两级法院均未对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及违法程度进行审查和评价,径直错误程序性的驳回,白芹不服,已向川渝金融法院申请再审。所引发系列行政案件,均与民事案件审理结果有关联,尚未审结。因南溪区法院民事案件错误判决引发系列行政案件,白芹的核心要义不在于抵押问题,而是通过证据证明担保关系不成立,白芹不应当对陆某君向南溪农商行的贷款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任何偿还责任。
为此,白芹又申请继续中止审理,本案合议庭承办法官接访告知,是四川省高院审管办两次通知宜宾市中院开庭审理。
白芹表示,各级法院强行推进民事案件,有什么理由吗?
为此,白芹请求宜宾市人大、宜宾市政法委、宜宾市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纪委监委于2024年2月1日上午9点30分,派员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旁听审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请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直播。
白芹说,如再次发生冤案冤办,自己永久保留向国家机关申请司法赔偿原物返还的权利,永久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白芹表示,虽然目前自己的商业用房没被拍卖,那是自己不断依法向各级相关部门反映,宜宾市政法委高度重视,自己请求依法监督,依法采取法律监督的结果。如果没有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己的商业用房早已被拍卖,达到了他们采取非法手段达到侵占其个人财产的目的。时至今日,其依然失去对自己苦心经营多年才购置的房屋达6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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