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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并非转账,产生纠纷后或被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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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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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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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的事情最好不去沾边,以'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09:28
上纲上线,红包也可能是借款!

发表于 2024-1-22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的事情最好不去沾也,以免'烫'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09:35
南京法官调到北京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09:48
这个案例发表得好,其实很多老百姓都不懂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含义。

发表于 2024-1-22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24-1-22 09:28
上纲上线,红包也可能是借款!

那你为什么不使用转账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10:31
这个法官真有钱    真大气   不愧是当官的

发表于 2024-1-2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24-1-22 09:35
南京法官调到北京去了?

你是法盲吧,没有明确含义的情况下,依照约定俗成定义,你不知道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10:36
这渣男不要脸,找女友借钱不还,想吃软饭,这渣男是个王八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10:42
这撕不要脸!想骗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10:51
渣男想骗别人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10:52
学到知识!不错的女人告的好支持,渣男不少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11:02
现代有些男人真不能称为男人,太不要脸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12:04
还有渣男骗女人的,还是少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22 23:03
咬文断案,法官卖弄知识,没道德世俗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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