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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是否应追究犬主刑责? 人大代表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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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犬只管理是否合理,能否兼顾人性化和安全性,考验的是地方立法和城市治理水平。
去年10月16日,成都崇州一小区发生一起两岁孩童被狗咬伤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事发后不久,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公布了最新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
10余年前颁布的养犬管理条例终于得到了修订,但仅靠增加限养区禁养犬品种就能减少犬只伤人的安全隐患问题吗?不少网友认为,力度还不够,缺少威慑力。
四川省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犬只管理等问题仍然是社会和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对于恶犬伤人是否应该纳入刑法、如何规范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代表们展开热议。1月17日下午,四川省人大代表杜伟、何显兵和成都市人大代表杨福寿接受了封面新闻记者专访,共同探讨上述问题。
圆桌嘉宾:
杜伟: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
何显兵: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杨福寿: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市金牛区羌医药研究所所长
杜伟:
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对违法养犬造成的严重后果 追究刑事责任


杜伟
今年四川省两会,杜伟将提出的其中一份建议就与犬只管理相关。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执行最新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犬只饲养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及违反条例所需承担的相应处罚进行普及宣传教育。
“可以在物业、街道、小区楼宇门等处张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活动的时间、地点、粪便处理方式及违规处罚的养犬公约进行公示,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杜伟建议,可以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建立电子档案,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此外,在过去一年里,杜伟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我国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除了偶然事件外,仍有很一部分原因是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类管理的疏忽甚至是放任,对受害人产生安全隐患,甚至是生命健康威胁。
杜伟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讲,《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并未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给予明确规定,犬只伤人这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也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崇州女童被恶犬咬伤事件,杜伟一直非常关注,他表示,尽管《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更新,但其中也只是对限养区禁养犬品种数量进行了增加。当前,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并未明确犬只伤人后饲养者或管理者限养区禁养犬品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出于对公民人身安全,尤其是对幼儿、老人的人身安全考虑,杜伟建议大幅提高违法养犬成本,加大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将违法养犬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时惩戒,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倘若发生大型犬、烈性犬伤人事件,如果涉嫌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介入调查,追究饲养人、管理人刑事责任;如果是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应该及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惩戒。
何显兵:
犬只伤人涉及司法裁判标准问题
可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为犯罪行为


何显兵
自从去年“崇州狗咬女童”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表示,不能因为养狗问题多发,就否认市民养狗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大家更应该关注背后的权责归属和执行管理。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界分犬只伤人案件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应当将犬只伤人写入刑法修正案,但这本质上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裁判标准问题。”他谈道,当前犬只伤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界限较为模糊,如果能进一步明确犬只伤人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判标准,使司法人员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正当性,相关案件的司法界定以及责任归属将会更清晰。
他举例,无论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若犬类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类失去控制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可根据其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危害后果综合判定为犯罪行为。至于到底认定为哪种罪名,则应当对犯罪构成事实予以认定。例如,犬只因管理不当致人重伤,可根据犬只饲养者管理者的主观罪过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此外,他表示,去年崇州狗咬女童事件中的罗威纳犬是大型犬,在不少城市属于禁养犬只,但当时成都并未将其作为禁养犬只。“所以,是否纳入禁养犬只,应该充分考虑犬只的性格特点、生活习性、身高和体重特征、犬只的危害性和社会可接受度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深入调研,考察其他地方立法的经验。”
对于犬只的管理,何显兵认为应该更加系统化。“除禁养犬只目录、犬主权利义务等应当规范外,犬只管理应当从繁殖、销售、购买、转让、驯养等全流程加强管理,并明确法律责任。”
“还要加强对违法养犬行为的惩治。”他认为,要加强对非法繁殖、销售、购买、转让禁养犬以及不正确养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明确对禁养犬的法律处置方式,广泛征集民意,既要保护动物福利,又要维护社会安定。
杨福寿:
管狗的核心是管人
犬只伤人其主人应承担相应刑法责任


杨福寿
其实早在2019年,成都市人大代表杨福寿就曾提出“关于加强实施《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力度”的建议。
1月17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杨福寿,他表示,当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进行了修订,对于养犬管理工作会有一定的帮助,但其本质在于养犬主人。
杨福寿表示,养狗拴绳是基本常识。不管是大狗小狗,管理好狗是每个主人必要的责任。但现实中,恶狗伤人的事件屡屡发生。说到底,管狗的核心是管人。
“养犬主人应该有安全隐患意识,既然选择了养犬只,就要有承担后果的准备。并且在养犬只期间,应该做好按时打疫苗、驯化犬只的工作。”杨福寿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时自己提出这个建议,也是民众的呼声,因为许多群众反映城市之中存在犬只伤人的问题。
对于恶犬伤人是否应该纳入刑法,杨福寿表示,如果犬只咬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犬只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他也表示,在今年即将召开的成都市两会中,自己也将继续带着犬只管理的相关建议上会。
此外,他提到,希望本次四川省两会上,关于犬只管理的相关建议能够引起重视,从而推进后续规范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减少不文明养犬对市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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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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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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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养在自己院子里,或者拴在家门口,你路过非要去踢一脚,或者小偷进去被咬伤,总会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事前不考虑到,发生扯皮就恼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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