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检察官顾万彬 我是绵阳市市民陈元。我实名举报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顾万彬不履行检查监督职责,与绵阳市中院法官张宗文相互勾结,枉法裁定。 举报人曾是绵阳市一大型种养殖户被地产开发商强拆。后举报人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对举报人的被毁财产进行司法鉴定、评估。但是,在开发商与官方的骚炒作下法官不同意评估。为了评估,律师建议我给法官先送点钱,于是经我同意律师给官方张宗文送了一万。在我方的强烈要求下法官勉强同意由绵阳《四川三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评估。因为该机构是中院指定的,在此期间我方并不知道该机构根本不具备该资产的鉴定资质,至死鉴定评估最终未能进行(庭审结束后在中院主持的听证会上三正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承认它们没有资产鉴定的资质事实)。法院违反程序在未通知我方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 我方不服,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33条第(六)、第(七)项及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4条、76条、78条、83条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76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78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第83条还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依据以上事实:鉴定评估机构无鉴定资质的事实,检察官顾万彬装盲作聋,对我方提出的监督请求不予支持,她对我方公开的理由就是“我们检察机关没有权利去给你调查它们是否有没有鉴定资质”。这是一个检察官应该说的话吗?由于顾万彬不顾事实、证据,与法官张宗文沆瀣一气,无底线的包庇袒护开发商的利益,给我方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他们背后没有交易、没有腐败可能吗? 因此强烈要求绵阳市政法部门、检察机关给我们一个说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坚决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举报人13981188111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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