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函 民二【2020】10号 关于《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转办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回函 附件一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二审处理情况》二、案件反映问题的分析处理(第4页14行)载明:同时,出租方业主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如一并对刘华潘所主张的损失费用进行处理,必将延长诉讼周期,加剧双方矛盾,导致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且判决后将难于执行。
遂宁中院审理本案中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仅基于对方涉及114名业主的维稳和难于执行等因素,即判决对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明显不公平合理,严重侵害民营中小企业投资权益。“信访、群体性事件”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人民法院更不能以对方涉案人数众多、导致信访、群体性事件、难于执行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律不是地方政府、部门维稳的工具,更不是违约方的护身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人数多少,违法应必究,“法不责众”不是立法的根本。遂宁中院以维稳为重点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本案进行了枉法裁判,试图用合法的手段侵占民营企业的合法资产,破坏了营商环境!
多年来向遂宁中院信访室反映情况,信访室接待人员居然耍无赖,说不符合审查条件,四川高院的回函说明不了什么。作为人民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只是手中枉法裁判的工具,监督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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