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嘉靖年间,我国东南沿海人民进行过一场轰轰烈烈的抗倭斗争。指挥这场斗争的就是抗倭名将、军事家戚继光。
戚继光是山东莱芜人,1528年11月12日出生于将门家庭。他自幼立志从戎,酷爱军事,中过武举。1553年,他被派往山东担负从海上防倭的重任,后来又调到浙江镇守宁波、绍兴、台州。到浙江以后,他积极组织新军,进行严格训练,取得了慈溪、台州大捷,全歼了侵犯浙江的倭寇。后来,倭寇到福建沿海骚扰,戚继光又率军开赴福建、广东抗倭前线。他率领军队插进倭寇的大营,乘敌人不备,把倭寇全部消灭。从1562年至1566年,戚继光和俞大猷一起,率领军队肃清了福建和广东沿海一带的倭寇。1567年,由于北边鞑靼南犯,戚继光被调到北方训练边兵,前后共有16年的时间,不仅使边地出现了太平景象,而且使都城北京的安全也有了保障。
戚继光不仅是一位战功赫赫的爱国名将,同时还是一位杰出的兵器制造专家。他一生在军事上有不少创造发明,其中之一便是地雷。早在嘉靖42年,戚继光就发明了一种叫做“木发FDDC”的火器,曾经炸伤倭寇数百人。不过这还是地面上的武器。埋在地下的地雷是戚继光53岁时发明的,当时叫“自犯钢朝廷便把戚继光调任到广东镇守,实际上是将他闲弃在一边。长年的劳累和精神忧郁戚继光得了肺病,1585年他旧病复发,得旨允许回乡养病。1587年 1月25日凌晨去世。
1911年1月25日,清廷颁布《清朝刑律》,为中国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一、总则。规定法例、不为罪、未遂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刑名、宥减、自首、酌减、加减刑、缓刑、假释、恩赦、时效、时例、文例等内容。
二、分则。规定了对36种罪名是:侵犯皇室罪、内敌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漏泄机务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骚扰罪、逮捕监禁人脱逃罪、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危险物罪、妨害交通罪、妨害秩序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文书印文罪、伪造度量衡罪、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鸦片烟罪、赌博罪、奸非及重婚罪、妨害饮料水罪、妨害卫生罪、杀伤罪、堕胎罪、遗弃罪、私滥逮捕监禁罪、略诱及和诱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窃盗及强盗罪、诈欺取财罪、侵占罪、赃物罪、毁弃损坏罪。
三、暂行章程。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其中6种处以死刑者,仍用斩。
1937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红色中华通讯社改名为新华通讯社,25日开始用新华社名义向全国发布新闻。社长为博古,社址设在延安城内。初期每日播发2000字左右的新闻稿。
1941年1月25日,日本侵略军在冀东地区进行扫荡时,包围了河北省丰润县潘家峪村,集中屠杀村民,焚毁全村房屋,被杀害者1237人,烧毁房屋1000间。潘家峪位于冀东丰润县城东北60里处。惨案发生前全村有220户人家,是丰润县联合抗日民主政权的常驻地。1941年1月25日拂晓,驻唐山、滦县、迁安、丰润等地的日伪军联合出动,突然包围了潘家峪村。日伪军先是逐户搜查,强迫群众到村西的大坑,然后开始屠杀。当时站在墙上的日军用步枪、机枪对准人群猛烈扫射,并同时放火焚烧老百姓的房屋。宅院中的群众除少数死里逃生外,其余的人全都惨遭杀害。日伪军射击后,仍不死心,又向尸体堆扔手榴弹,炸得尸骨横飞。日伪军还在村内四处搜索,将抓到的群众32人在南崖集中杀害,点火焚尸。有30多名妇女在白薯窖中被日军奸污后,也惨遭杀害。潘家峪惨案是在侵华战争中实施“三光政策”的一个具体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判决书》 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特别法庭判决书。判决书确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达10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和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受到严重的危害,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
判决书详细列举了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确认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和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张春桥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张春桥是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特别法庭根据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以上 7名罪犯均剥夺政治权利5年。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正式开庭。
198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青、张春桥原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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