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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违规看病造成人死亡,医院该承担责任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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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患者于 2023年11月9日因眼睛模糊到四川眼科医院(别名爱尔眼科医院)就诊,挂号门诊后,医生建议患者做脑部CT,排除脑部有肿瘤占位影响,特给病人开了MR的检查,医生让去第三方机构高尚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检查,检查完毕后机构让患者回到四川眼科医院找医生看结果。医生拿着病人的医学影像片看完了以后就说脑部没有肿瘤占位问题,未提示需要拿MR检查报告单回诊,同时医生未见到检查报告单自行就下了门诊病理诊断结果:“左眼-视神经病”,告知病人吃点维生素B1、B12观察,未提示病人需要进一步到其他医院及时就医。诊疗活动就此结束,让患者自行离院。2023年12月31日病人因为颅内出血送往华西急诊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1月16日上午(约11点病人家属找到医生确认上次看病情况,医生才第一次自主将检查报告和诊断病例报告从电脑打印才出来交由患者家属,检查报告单显示有结节占位,承认自己的漏诊,2024年1月16日找医院协商承认自己的失误,院方态度冷漠,2024年1月23日再次协商,告知需要5个工作日再回复.目前也未收到明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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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接到投诉后,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处理您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您、四川眼科医院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机构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解决您反映的问题;同时已要求该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局搭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平台。2024年1月30号,我局工作人员正在组织机构、您进行双方协商。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一致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可尝试通过司法途径或鉴定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1月29日11时58分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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