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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2016以后独生子女证一刀切是否合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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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以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但独生子女证又关乎职工退休后待遇,请问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理,2016年之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应该有权利补办独生子女证(不管之前有没有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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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的诉求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是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前,即2016年1月1日之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1号)明确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以及其他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我省出台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 年6 月30 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相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广泛宣传。为充分满足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求,我省后将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延期至2016年7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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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政策解读: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但未曾申请办理过的夫妻,均可在6月30日前申请办理。    这个截止日期是针对初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对于那些以前办过,因为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家庭,在7月1日以后仍可办理。
那么问题来了,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错过了2016年6月30日办理日期的独生子女家庭为什么不能享有跟补办家庭一样的权利?既然补办渠道是长期畅通有效,为何要区分是否曾经办理过证件,难道不是应该以是否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为依据么?

发表于 2026-2-2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问题上一刀切的只有四川
一、全国多地做法: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权益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依法享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及各地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现在北京、重庆、上海、广西、广东、安徽、江西、江苏、吉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湖北、甘肃、海南等省市,均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官方通知等渠道,明确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独生子女且未办证的夫妻,继续提供办独生子女证服务(网上可查)。例如,重庆市政务服务网明确公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法律依据为《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完全一致:“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四川做法:与法律精神及协同要求不符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法律法规作为上位依据,其效力层级和适用范围高于部门通知,各地执行应保持统一,不应出现“同法不同解”的情况。从协同发展要求看,《进一步强化川渝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提出,要加强川渝两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标准协同,推动服务项目、内容、保障标准、对象范围大体一致。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一公共服务事项上,川渝两地法律条文完全一致,却出现“重庆都能办、四川不能办”的截然相反结果,显然不符合“协同一致”的要求。从民生实践看,陕西、云南等省份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均设置了超六年的办证过渡期:陕西省明确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云南省则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两地均通过延长办理时间加大政策宣传、充分考虑群众时间安排,杜绝了“一刀切”式的时间限制,切实保障了民生权益,这与四川省当前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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