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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珙县一男子造谣传谣?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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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1875]在自媒体时代
[size=1.1875]人人都是发言人
[size=1.1875]个个都有麦克风
[size=1.1875]但需牢记
[size=1.1875]网络非法外之地
[size=1.1875]捏造事实、传播谣言
[size=1.1875]是要付出代价的!
[size=1.1875]近日
[size=1.1875]宜宾市珙县公安局
[size=1.1875]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size=1.1875]查处违法行为人1人
[size=1.1875]▼
[size=1.1875]2024年1月10日
[size=1.1875]宜宾市珙县公安局上罗派出所
[size=1.1875]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
[size=1.1875]有人在网上发布不实视频
[size=1.1875]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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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1875](孙某发布视频截图)
[size=1.1875]经查
[size=1.1875]2024年1月5日
[size=1.1875]孙某在珙县上罗镇
[size=1.1875]用自己的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
[size=1.1875]捏造并散布、传播无事实根据的
[size=1.1875]视频、语音等虚假不实信息
[size=1.1875]引发多人点赞、评论、转发
[size=1.1875]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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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1875](图中右2为孙某)
[size=1.1875]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size=1.1875]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size=1.1875]法律链接
[size=1.187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size=1.187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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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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