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楼主所发帖子所获得的信息来看,户籍蓬安,现已到退休年龄,已在广东东莞办理了退休手续。就关于独生子女相关补贴等问题,简约进行了梳理一下,本人也非专业人士,仅从个人所学所知谈下个人观点,以下只代表个人观点只供参考,以官方回复为准: 第一: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规定:“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除原有满足条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外,现已不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了。 第二: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第三十一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目前,南充市执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和惠民政策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等。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有具体的申请条件),由政府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79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指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120元。“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是指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在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中,按照行业和部门提出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第三:广东省在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等政策文件,对广大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享受对象均要求为广东本省户籍人口,楼主就不适用这个了。 第四:简要说明相关政策申领程序:(1)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详见《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附件),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可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报。(2)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满足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请,当年申报,次年享受。(3)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这应该已经领完了。 第五:关于楼主提出的,独生子女父母要在退休养老金中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政策,养老保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因此,养老金未与计划生育情况挂钩,不会有其它特殊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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