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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天紫界开发商和旧物业为什么能在小区明目张胆的违法多年,却得不到处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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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天紫界的开发商宜宾市永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永祥物业公司可以明目张胆的违法《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什么锦江区执法局要中止调查处罚?
事实和理由: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46号天紫界国际公寓。前期物业公司是“宜宾市永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全资成立的子公司“永祥物业”。1、永祥物业公司非法收费(无收费备案资料,锦江区住建局和成都市政府公开信息已证实);2、被解聘后霸占小区拒绝离场,并组织涉黑人员殴打业主,锦江区住建局对上述“永祥物业”公司已下达退场通知函,要求该物业在 2023 年9月16 日之前撤场并做好交接;但是“永祥物业"拒不离场,拒绝依法移交小区资料,持续霸占小区,找与之相关的人持续不断的起诉业委会(一审、二审、高院、检察院),这种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拖延时间,想继续非法占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委会议事用房,通过恐吓、威逼利诱小区居民和租住户收取非法所谓的物业费;3、怂恿商户非法在小区外墙安装天然气管道, 2024年1月29日。物业公司组织个别商户找来燃气公司非法安装天然气管道,管道安装裸露在外严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4、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100条规定:逾期未退出的,每日1万元的罚款。但是成都市锦江区综合执法局以“情况复杂”,“与处罚无关的诉讼”为由,中止对违法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助长了前期永祥物业对广大业主们权益侵害,小区业主多次投诉举报无果,部门之间相互推脱。希望有关部门领导组织严惩涉黑开发商和旧物业公司,将这种不良、涉黑、违法组织赶出天紫界。我们相信党和人民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

天紫界首届业委会对锦江区综合执法局的中止调查表示严重不满,助长涉黑不良违法企业更加嚣张行为,制造小区矛盾。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异议书
锦江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大队);
天紫界首届业主委员会对2024年1月19日你局作出的《关于对〈依法请求对四川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退场的处罚函〉的回函》关于中止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天紫界首届业主委员会再次向你局申请。
请求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00条,对永祥物业拒不离场和移交物业资料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23日天紫界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四川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6月12日成都中院(2022)川01民终25135号民事判决确认永祥物业被依法解聘,2023年9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申59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永祥物业再审申请,再次确认业主大会解聘永祥物业的效力。2022年9月25日天紫界业主大会决议选聘成都德商产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9日成都中院(2023)川01民终15490号民事判决确认选聘德商物业合法,确认2022年11月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2023年9月11日成都市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向永祥物业送达了《责令限期移交退场通知书》,责令于2023年9月18日16:00时前,依法向业委会或其指定人员办理退出交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1]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条[2]规定,2023年8月15日业委会向锦江区住建局申请执法,后被告之已移交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委会先后十余次向锦江区执法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未果。2024年1月19日执法局回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经负责人批准,作为中止调查的决定。
锦江区行政执法局以(2023)川0104民初19265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由,做出中止执法的决定,是认定事实错误。“19265号案”系在成都中院终审判决支持解聘永祥物业,经业委会三次书面通知和向牛市口街道办反复求助,并向区住建局书面申请,永祥物业仍拒不离场,经政府要求,我们才不得不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永祥物业离场和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解决的是强制清退和移交资料清单的问题。而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对永祥物业拒不离场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等惩戒,解决的是行业秩序和违法惩戒的问题,行政处罚与司法判决并不冲突。在(2023)川0104民初19258号案诉请祥物业返还全体业主的物管用房纠纷中,主审法官以业委会没有“诉权”为由驳回起诉,建议我们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法。在调处民事纠纷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能职责和主管范围不尽相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相互推诿。
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止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锦江区执法局对“相关案件”做任意解释,但业委会2022年1月成立以来,16次被永祥物业告上法庭,2024年初又提起2个诉讼,那所谓的“相关案件”将永无止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所指的“相关案件”,是指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需要司法或行政确认。《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的处罚的违法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永祥物业是否被依法解聘?二是是否经法定程序通知后仍拒不离场?永祥物业被业主大会依法解除并由四川省高院、成都市中院生效裁判所确认,锦江区住建局下达书面通知限期于2023年9月18日前退出并移交天紫界物业服务区,永祥物业的违法事实清楚明确,并一直处于持续违法状态,完成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锦江区执法局应当按照《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应依法给予每日一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对永祥物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推动新老物业的有序交接。
此致
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金辉商住楼(天紫界)首届业主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一百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综合执法局中止处罚函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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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所反映的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锦江区牛市口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投诉后针对您反映物业公司非法收费的问题,经了解,目前四川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收取的物业费均为业主自行缴纳;至于您反映的其他问题,建议您向天然气公司及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牛市口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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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2-5 00:33
借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非法获取不当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太可耻了

发表于 2024-2-5 08: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长期在纵容这不良企业?是谁在暗中做保护伞?是谁包庇他们随意滥用司法公共资源烂诉?是谁有法不依?是谁在提高老百姓的维权门槛?是谁给了他们胆子可以多次随意殴打业主?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3-30 18:50
对街道办的回复不满意,首先已经被解聘永祥物业有没有收费的权利,对于没有收费资格的永祥物业,霸占小区就可以为所欲为,不管是不是业主自愿,没有收费的权利就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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