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问名义上的子女到底有无为名义上的父或母养老送终的义务责任? 尊敬的各级领导人和法律人:您们好! 我今特向您们咨询一下,名义上的子女到底有无为名义上的父或母养老送终的义务责任?因此问题可能影响相关人员的现实生活。为此,只反映这种现象,但不指名道姓。 案例:一未婚、未育的50岁单身女人,名义上虽有个所谓的私生子,但实际上是其兄嫂俩的婚生子,其兄嫂俩当时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惩罚,而才把婚生子以她所谓的私生子的名义,把户籍上在了她的名下。实际上孩子的抚育一直是其兄嫂俩。 其兄长后来病逝了,其兄嫂成了寡妇,之后官方既为了节约拆迁成本,更为了阻止其寡妇兄嫂的娘家兄长带头诉县政府打征地行政官司,而唆使她们以其寡妇兄嫂没有继承亡夫和公婆财产的权利,在拆迁前辇走了其寡妇兄嫂,并与其寡妇兄嫂争夺了孩子的扶养权。 在辇走其寡妇兄嫂和夺得了孩子的扶养权,霸产得到城乡拆迁安置补偿后,她不昌盛,身患肺结节病,术后化疗康复期费用开支大,她无力独自扶养教育所谓私生子,又是和其寡妇兄嫂共同扶养的。为此,特问她这种情况,从责任义务相辅相成的民间习俗和法理国策上来说,她到底是该享受未婚、未育、未抱养的特困供养(俗称城乡五保户)待遇,还是该由她名义上所谓的私生子为她养老送终呢? 她们的这种名义上的所谓的私生子关系,实属个例或者极少数。而在过去计划生育的国策下,很多未婚、未育、未抱养的单身男人和单身女人(主要是单身男人居多),为逃避计划生育惩罚的夫妇承担名字,将亲戚邻居的超生子女的户籍上在了自己的名下,实际上孩子的抚育一直是其亲生父母俩,现如今不少超生子女已经成家,就名义上的父或母的养老送终问题的争议特大,除了极少数是名义上的养子或养女,主动或被迫为名上的养父或养母承担了养老送终的义务责任。而更多的名义上的养父或养母是既没享受特困供养(俗称城乡五保户)待遇,也没有名义上的养子或养女为这些人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责任,完全是自生自灭。为此,特问从责任义务相辅相成的民间习俗和法理国策上来说,这些名义上的父或母到底是该享受未婚、未育、未抱养的特困供养(俗称城乡五保户)待遇,还是该由名义上所谓的养子或养女为这些人养老送终呢?为此,特建议各级领导人和法律人,从人口负增长的国家长远性考虑和从责任义务相辅相成的民间习俗和法理国策上来考虑评判一下为谢! 还有更多情形的事实上的俗称城乡五保户,也完全是自生自灭。为此,也特建议各级领导人和法律人,从人口负增长的国家长远性考虑和从责任义务相辅相成的民间习俗和法理国策上来考虑评判一下为谢!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4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