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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什么人可以称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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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当然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什么是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未销售出去的房产不是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吗?建设单位拥有未售出房产的所有权不假,但第六条还规定了业主拥有的权利,第七条规定了业主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不尽义务当然就不能享有权利,建设单位做到了吗?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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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4-2-1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确权前,尚不具备业主资格,那么就不应向他收取物业管理费?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4-2-16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取消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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