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连续几次举报宜宾清源水务捏造事实,虚假回复,信件编号202312270391,202401044517,202401034378,202401114238,202401220249,202402183680]等,每次都是把我的信件转交给被举报对象宜宾清源水务处理。
《宜宾12345市民热线管理办法 》
第四条“12345市民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网络留言、传真等手段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请问根据以上规定,宜宾清源水务,连续几次信件都是在事实证据面前,虚假回复,相关部门应不应该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12345市民热线” 领导机关、承办机构、责任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我信件多次明确表明是举报宜宾清源水务捏造事实,虚假回复,而信件每次都是转送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宜宾清源水务处理,请问这样的操作是否符合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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