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统征已久的城中村 必须给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等的拆迁价格
现如今从小县城到省会大城市,土地被统征已久的城中村到处都是,大量城中村的拆迁持续几年、十几年、到数十年不等,拆迁工作一直未能完全结束。至今从十几年到数十年尚未完全拆迁的责任不在于老百姓,而是在于政府选择先易后难和是否急于用地,政府认为难以拆迁和不急于用地的至今都未去谈过拆迁。
而这些至今从十几年、到数十年的住户、持证经营户、房屋出租户的周围早已是高楼林立,鳞次栉比。而在高楼林立,鳞次栉比的城中村拆迁时,往往拆出了众多血腥极端悲剧!原因是不给予国有土地上的门面和住房同等的安置补偿价格,这些已经或者早已融入到城市之中的住户、持证经营户、房屋出租户,所能得到的拆迁安置补偿,远远买不回原有的门面和住房,直接面临收入骤降、失业、住房紧张等实际问题。
众所周知,从小县城到省会大城市都有少批多建和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强拆该房是“拆违”,但大家有所不知的是,拆了该房要建的“新项目”或者“新房”同样是“违建”,因为它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依法必须征为国有后才能实施建设,却没有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且这一“违建”并不是从某个人的楼房下开始,强拆的“违建”只是为了拔除这颗“钉子”,“打通”至今未办理征地手续却早已建成,只因这颗“钉子”的存在而尚未完全完工。
实际上,象强拆中这样的官民双方在集体土地上实施的“违建”在小县城和省会大城市都不在少数,但政府的“违建”和民间的合法建筑是常态,由于没有“拆违”的借口,实施起来不那么强硬,一般能给出被拆迁者所能接受的补偿,以达到拆迁的目的,故都不至于酿成祸端,也没有人去追究政府的“违建”和“违批”(这种不经依法报批,通过给钱“摆平”农民以达到拆迁、用地目的的做法被称为“下清上不清”);而民间的“违建”,在未遇政府用地需求时可以平安无事,甚至利用“违建”居住、持证经营、出租,因为政府不急于用地的门面和住房,政府认为不仅不碍事,还能不惹祸上身,利于和谐稳定和就业。这是政府认为可能难以拆迁和不急于用地的至今未去谈过拆迁的原因所在。但一旦其“违建”占用的土地被政府急于用地,遭遇低补偿和“拆违”就是其必然的利益斗争了。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防止这些已经或早已融入城市之中的城中村不再拆出众多血腥极端悲剧。为此,特作建议如下:
一、特建议根据《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项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和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已有的众多判例。为此,必须给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同一标准;
二、根据不少农村房屋不但至今没有房产证,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不少经过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划地新建的楼房和不少商品房,至今也是十多年和二十多年了,一直未给办理房产证的,也是多得数不胜数。因此,必须根据历史结合现实。为此,建议凡是土地被统征前是一户一宅的,无论有无合法手续,都一律按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计算拆迁安置补偿;
三、但是,土地被统征前一户甚至是户籍化整为零一人一宅或多宅多楼房的,和拆旧建新,新楼房建成后,旧房未拆,土地被统征后,旧房已按合法建筑拆迁了,全家大多数甚至是全部人口已经安置补偿了,只剩下新建楼房的,或者新建楼房已经售出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了的。鉴于这些问题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都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处理,希望中央政府能尽快邀请有关专家教授研究讨论不同具体情况的不同具体方案为妥;
四、根据房地产早已饱和特别是自从新冠疫情以来,在房地产市场越来越不景气的实际情况下。为此,特建议根据《宪法》和《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无论是农村宅基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凡是住房不足的,拆迁时都必须无偿的解决其住房不足的问题。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4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311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__2011年第3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7920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