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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3月起实施,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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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日起,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新办法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超龄从业人员范围界定方面,《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即将超龄从业人员参保范围确定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成渝职工医保重要调整,3月1日起施行!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参保人在重庆及成都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就可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地方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不得擅自加层!四川农村自建房将这样管理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即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村住房安全的行为。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四川“升级版”环评办法出台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因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限批情形的适用时限,细化明确了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方的限批情形等内容。实施后,将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环境资源更多向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高质量发展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倾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四川发布无线电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许可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6部门联合明确!四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样管

  新修订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调整了进水限制,规定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办法》同时鼓励了群众参与,发挥各类村级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鼓励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四川水利风景区将这样管理

  《四川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在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旅游观光、文化体验、运动康养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资源水环境、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鼓励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鼓励培育具有水利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水生态产品价值;鼓励推进水利风景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运营。

成都:3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变!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主要涉及租房提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跨城市购房提取,该《通知》将于3月1日生效。

  《通知》明确,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缴存人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44万元;缴存人在重庆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全国新规

  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办法》重点在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等七个方面作出调整。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等。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3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事关特殊食品生产和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新规3月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该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定居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有新规,3月15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规定》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规定》提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财政部修改出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公布《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修改2条。一是完善考试复核制度,增加“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的规定。二是完善考试保密制度,有关条款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3月6日起,西安、青岛可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近日,国务院批准增加陕西省西安市、山东省青岛市为内地赴港澳“个人游”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3月6日起,在西安市、青岛市为符合条件人员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西安市、青岛市户籍居民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西安市、青岛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人工窗口,或设在人工窗口的智能签注设备提交申请,自行选择办理“个人旅游签注”或者“团队旅游签注”,免予提交申请事由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档案工作机制。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二是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三是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四是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二是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筑施工等企业为第一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等企业为第二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为第三类。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决定从国家层面统一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相关政策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对影响辅助服务价格形成的交易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统一明确计价规则。二是规范辅助服务价格传导,明确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成本,限定在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三是强化政策配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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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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