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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咨询民政局关于伤残军人遗属待遇问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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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的领导们:
      你们好!我的父亲是一名退役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父亲去世将近30年了,现想咨询一下国家对伤残军人遗属有什么相关补助政策。
      96年1月父亲因肝癌去世,当地政府说父亲没有火葬然后没有给相关任何补助和安葬费,镇上就去组织开了一个追悼会,我们也不知道当时有没有这样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来准备去咨询上访,母亲因为伤心说人都没有了,还要钱干啥不给就算了。父亲作为一名老党员在世时曾经在村里乡里当干部兢兢业业,也一直教育母亲和我们不要给党和政府增加麻烦,所以这么多年来没有给国家和政府增加一分钱负担,如今母亲75岁年世以高,也没有文化,还辛苦种着两亩地,我们又长年在外打工,仅能维持日常家庭。很多人告诉我们说母亲作为伤残军人家属国家是有补助的,所以我们想咨询一下像我妈这种情况国家究竟是什么样的政策,谢谢民政局的领导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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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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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问题,一是关于“因没有火葬然后没有给任何补助和安葬费”的问题,按照《县民政局、公安局等11个县级部门关于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三民发【1986】054号)文件“第五条 我县境内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无论全民或集体)的干部、职工、指战员(无论在职或退职退休、离休)死后,必须一律实行火葬,不准土葬,凭火葬凭据领取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补员的,劳动部门凭火葬凭据办理子女补员手续,违者,一切费用和手续均不得领取和不办理,违者,追查单位和经办人责任”、“第六条 农村优抚对象,军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火化费、运尸费可适当减免”,您父亲于1996年1月去世,当时没有进行火葬,家属是不能领取相关补助和丧葬费的。二是关于“伤残军人死亡后,遗属有无抚恤待遇的问题”,1988年8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2004年以后至今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到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您父亲是因公致残二等乙级(六级伤残),不属于死亡后家属可享受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待遇范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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