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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的司法环境,毁了我的人生,一步一步被逼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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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信息

  姓名:李忠林,住址:四川省广安市万盛东路195号,身份证号511621********883X,电话:183****0999。

事件背景
2018年5月14日,黑龙江国中水务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方),本人系实际施工人。发包方与承包方为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利用法律漏洞,与巴中仲裁委及仲裁员、仲裁委秘书长相勾结,在其严重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包庇和掩盖下,完成虚假仲裁导致理应支付给农名工的工资及材料、租赁商被合法侵吞,侵害无数农民工利益。
1、仲裁费用严重偏差。涉案仲裁近三千万标的,仅仅只收取了四万八千元的仲裁费,但同时却有高达八十八万元的鉴定费,该两项费用既不符合现存的市场常规收费标准,也毫无依据支撑其高额鉴定费与低价仲裁费间的巨大落差(举报人在巴中仲裁委员会翻阅复印全部卷宗时未发现任何相关票据与证明文件)。
    2、仲裁人员私下干涉案件。仲裁期间,仲裁秘书长倪海平向仲裁当事人私下推介辛云海律师为成都邑尚代理此案,该当事人扬言此次仲裁十拿九稳(且突然将代理律师由罗怀成换为辛云海)。仲裁秘书长倪海平作为应当中立的仲裁人员,却违规私自与一方当事人协商并成功更换律师,干涉案件走向,其背后可能存在利益牵连关系。该行为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破坏司法秩序;
   3、仲裁员选定与鉴定机构选定“暗箱操作”仲裁按法定程序,应由仲裁当事人双方选定仲裁员,如无法选定,则由仲裁委主任指派仲裁员。然而本人在翻阅仲裁全部卷宗时发现,并无选定仲裁员的文书,更无指派仲裁员的文书,同时,所有仲裁卷宗均无仲裁员的签字,因此,其徇私舞弊、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涉嫌违法;同时,该仲裁庭还未组成时,秘书处就已指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违反仲裁法规定,鉴定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或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而不是由秘书处指定,该仲裁程序又涉嫌严重违法。
4、仲裁庭伪造合议实为独裁。该仲裁本应依法按约采取合议形式即由三名仲裁员共同审理案件,且应留存评议笔录和合议笔录,还应附有仲裁员签章。然而本人见证仲裁几次开庭的过程中,仅有一次在庭上见过三名仲裁员(被举报仲裁员李远兵、谢林德、杨安)坐了一会,便再未见过仲裁员;同时,本人在翻阅复印相关仲裁的全部卷宗时发现根本没有三名仲裁员的任何合议笔录及签章,但在最终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上又有三人机打的名字。因此被举报秘书长倪海平、仲裁员李远兵、谢林德、杨安涉嫌严重程序违法和枉法裁判,借此排除本人的合法权益;
5、仲裁人员刻意回避犯罪事实。仲裁期间,仲裁秘书及三位仲裁员对双方当事人捏造虚假结算的1558万恶意套取项目资金的犯罪行为置之不理,同时对仲裁被申请方成都邑尚向仲裁委递交关于将当事人移交经侦的申请书避之不谈。结合其前期为其推介并更换律师行为,其行为涉嫌枉法裁决,包庇、帮助当事人掩盖犯罪行为。(成都邑尚提供了1558万的测算报告、结算协议、转账凭证,移交经侦的申请书。)
    6、被举报人伪造、变造证据,逃脱司法制裁。本人在恩阳法院翻阅复印巴中仲裁委提交的证据时发现其变造、伪造证据,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送达回证文书上,其变造、伪造、覆盖后书写的痕迹明显,然而本人向法院提出的审查意见石沉大海。
具体经过及相关证据
1、本人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找到被举报仲裁委及人员违法犯罪事实,向司法局举报,当天就被直接泄露给被举报人。本人通过翻阅、复印仲裁全部案卷材料后,发现巴中仲裁委、首席仲裁员李远兵、仲裁员杨安、谢林德、仲裁秘书长倪海平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违法犯罪行为后,于2023年5月31日向巴中市司法局实名举报。当日下午,司法局就已将实名举报直接交至被举报人之一倪海平手中,其主动联系本人并告知举报也是徒劳,他难得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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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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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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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2、司法局未经调查却超出办理日期出具罔顾事实的回复。因迟迟得不到司法局任何回复,本人多次致电及远赴两百公里外的巴中市司法局催促其回复,司法局于2023年7月3日(已超期回复),在未经依法依归调查和询问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向举报人出具“经查阅卷宗及询问相关人员,未发现该举报案件程序违法”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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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3、司法局多次拒绝政务公开 并指责本人无权查看。2023年8月8日,本人再次到巴中市司法局办公室希望了解该局的调查经过及结果,被以“举报人无权了解为由而被拒绝;
     2023年8月14日,本人再次到巴中市司法局找到该局张华局长,希望政务公开,查看该事件的调查经过,仍然被以举报人无权查看为由而拒绝。(此两次事件有均有录音及录像为证,因文件过大,无法上传,已备份至网盘,随时供网友及相关部门查看)
  4、法院态度暧昧多变,前后矛盾。2023年9月7日,本人将司法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一案诉至恩阳区人民法院,最初恩阳区人民法院告知本人如果能证明本人利害关系就立案,后续又电话告知本人不予立案(有录音),说因为本人实名举报行为是信访而不是举报,在本人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纸质通知书时,法院又一改态度表示要请示领导,后续再未回复本人。结果,在拖延了近两周工作日(严重超出立案日期)的情况下,本人催促两次后,法院又突然告知本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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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5、司法局刻意混淆”举报“和”信访“,推卸责任逃避诉讼。司法局在其答辩状里辩称举报人的“举报信”为信访行为,而非举报行为;试问司法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举报材料不能按照信访程序处理,更不能按照信访程序回复。同时,该局的哪一个程序和步骤是按照信访行为处理的,就连回复亦是举报人多次到司法局敦促后才得到的一纸“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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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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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院对司法局提交的伪造、变造证据视而不见。同时也对本人提出调查询问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的请求刻意无视。司法局向恩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完整,在司法局提交的《巴中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文件中,仅只提取第1页和第9页作为证据提交,把第2页至第8页对其不利的文件页数故意不提交;且涉嫌存在变造、伪造证据的情形,恩阳区人民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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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裁决涉及的三名仲裁员李远兵、谢林德、杨安与此案关系密切、影响重大,本人特向巴中恩阳法院分别对三名案涉仲裁员李远兵、谢林德、杨安进行调查或通知三名案涉仲裁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结果等来的是恩阳区人民法院采取不开庭审理的方式驳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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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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