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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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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没有提供新冠疫情对其受到影响的证据,上诉人因缺乏资金停工至今未见全面复工。在2023年9月到现在申请解除合同的只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不存在其他购房人申请解除合同,并且其他购房人也超过解除购房合同的1年法定期限了,本案就是一个个案,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之说。上诉人(一审被告)的上诉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属虚假上诉,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1602民初8067号,结合证据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规正确。二审听证时被上诉人不愿意调解,听证已举行完毕,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上诉人还打来电话说调解,被上诉人不愿意调解,请求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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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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