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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示8个消毒产品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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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3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2023年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省委网信办、省检察院、四川通信管理局、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整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普法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警示作用,选取8个消毒产品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1: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抗(抑)菌产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案

2023年10月,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开展抗(抑)菌制剂抽检发现,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福建某公司生产的“虎塔®抑菌乳膏”(批号20220601)添加了激素类禁用药物氯倍他索丙酸酯和硝酸咪康唑,该批次产品销售了4080元,未销售产品货值2450元。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并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实施公告召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查该公司曾因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再次违法。成都市卫生健康委按照从重情形,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8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发函相关省市协查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小提示:

国家规定,消毒产品的生产物料应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生产消毒产品,不得违规添加禁用物质。

案例2:

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消毒产品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案

2023年6月12日,自贡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外省发来的协助调查函,要求协查辖区内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消毒产品“名称不符合要求,未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含量”等问题。经查,该药业有限公司未在自贡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委托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自行在网络上销售。该公司委托生产的抗(抑)菌制剂维肤仁®灰甲专家、维肤仁®百年传承精品乳膏存在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维肤仁®灰甲专家产品名称不符合要求,标签说明书未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含量的问题。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贡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对于具有中、高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产品责任单位在产品首次上市时应当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对评价结果负责,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国家建立了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消费者可登录平台查询购买的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案例3:

攀枝花市仁和区某纸制品厂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案

2023年5月17日,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东区百杏厨房某店的纸巾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该店一款供客人使用的“专用湿巾”,其标注的制造商为攀枝花市仁和区某纸制品厂,卫生许可证号为“川(攀枝花)卫消证字(2016)第001号”。经查,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未核发过编号为“川(攀枝花)卫消证字(2016)第001号”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攀枝花市仁和区某纸制品厂存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专用湿巾”并进行销售的问题,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厂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生产消毒产品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用于皮肤的湿巾属于消毒产品中的卫生用品,因此生产湿巾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案例4:

成都某公司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2023年7月20日,省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根据随机抽查任务,对成都某公司生产的“呵尔杰®消毒液(规格:100ml/瓶,批号:20230201)”进行了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消毒液有效成分醋酸氯己定的含量不符合其执行的企业标准中醋酸氯己定含量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并对已出厂的该批次消毒产品实施公告召回。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调查情况,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61.2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消毒液主要用于消毒杀菌,该案中的消毒液有效成分含量没有达到企业标准要求,不能保证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效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加强对出厂产品的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案例5:

某诊所购进使用的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2023年10月19日,内江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治疗室台面上摆放一瓶已开封的消毒产品0.2%氯己定根管冲洗液,用于就诊患者口腔内根管冲洗抑菌。经查,该诊所没有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采购时未索取该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有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该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江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诊所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建立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合格后方可上架售卖或使用。

案例6:

乐山市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消毒产品的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

2023年10月27日,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某店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普林牌优可洛消毒液说明书上标注有“消除疣症病毒,远离复发困扰”“用棉签蘸本品轻涂于病毒潜在处(包括疣体周围皮肤)”等字样。普林牌优可洛消毒液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此线索移送该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调查。

小提示:

消毒产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注意区分“国药准字号”和“卫消证字号”产品,不要把消字号当成药品使用。

案例7:

某医药科技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宣传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案

2023年4月24日,德阳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开展消毒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药科技公司在经营郎千万®抗菌乳膏时,将该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通过条码形式印在产品外包装上,并在公众号上发表该产品的关联文章,宣传“湿 痒 癣 痘 痔疮等等通通交给消毒产品郎千万®抗菌乳膏”并配有治疗效果图片;同时发现其在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宣传郎千万®抗菌乳膏是“皮肤问题克星”“专攻皮肤问题”等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执法人员责令其于5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发现,其发表的相关文章仍未撤销。该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宣传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德阳市卫生健康委按照从重裁量,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禁止标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禁止标注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除了消毒产品本身的标签说明书要符合国家规定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宣传单、海报、微信公众号、抖音、网店等平台开展违规宣传,应及时下架不合格产品并整改宣传疗效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8:

内江某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超过有效期案

2024年1月9日,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内江某公司的消毒产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货架上销售的某款抑菌喷剂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产品有效期为24个月,产品已经过了有效期。该公司存在将已经过期的某款抑菌喷剂在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9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消毒产品的有效期是经过稳定性试验后确定的,超过有效期的产品消毒效果不能保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销售的消毒产品进行清理,严禁将过期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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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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