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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与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强拆的 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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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与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强拆的
信访举报材料
举报人:苏冠华,男,生于1952年10月6日,身份证511121195210064434,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100号,电话17388335752,转业军人。
首先感谢省委巡视组就举报人前期反映的行政案件裁判错误问题(编号:市巡474、475)予以交办处理,但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无视省委巡视组交办问题的处理,无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重就轻,经其调查核实认定:1、省住建厅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本院无法审查;2、反映我院作出的(2014)眉东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2017)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述调查答复系典型的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现将相关问题与诉求再次反映如下:
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不作为,对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明法释理的不进行告知,在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线索时,不积极主动查找错误,反而一再推卸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关口、作为坚守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对举报人予以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
1、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9号第7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或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确定案件管辖。遂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
9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被告资格: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起诉与受理第44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东坡区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作出的川建厅(2013)复决房字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错误时存在的问题
2013年5月21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眉市建拆裁字(2013)第0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举报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川建厅(2013)复决房字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2013)第0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举报人不服,于2014年5月5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4)眉东行初字第1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9号第7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或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但东坡区人民法院不履行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告知举报人追加被告,或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义务,系东坡区人民法院故意为之还是其他原因,举报人不得而知。
在接到举报人反映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作出的川建厅(2013)复决房字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错误时,其在调查核实中又明确载明:现暂未查询到本院有苏冠华针对该复议决定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该复议决定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本院无法审查。
举报人请东坡区人民法院及其领导在面对省委巡视组交办问题时能真正的伏下心来,少一些形式主义,该03号行政复议决定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第11页作为证据经过了当事人双方质证,且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决。在东坡区人民法院不履行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义务的前提下,现在又睁眼说瞎话,说其对该03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存在无法核查,司法审判机关一直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何在举报人的案件中,却处处受到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
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与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强拆举报人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沦为不法者的帮凶,对涉及当事人严重不公平的事项不调查取证、不核实当事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导致后续裁判在错误的基础上继续错误。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省委巡视组交办的调查核实报告中大言不惭的协商自己办理的(2014)眉东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2017)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处理结果均无不当
现就上述存在的问题及诉求反映如下:
第一、东坡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举报人追加被告或其依职权追加被告,但其未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义务。
第二,同人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历来受到人民群众的诟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推行同命同价。
举报人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提出和举报人同路口、位置的“汪电瓶”的拆迁补偿标准与举报人存在巨大的差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是否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形不仅不调查取证,让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拆迁公司作出合理解释,在判决主文中都不予理睬,其用不公平、不公正的处理方式裁判案件,如何让当事人信服,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第三,对于举报人反复提出的633.27平方米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东坡区人民法院在举证责任上严重不公平,机械适用法律。举报人建设该房屋,在无相关部门许可或准许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建设。对于该问题,不能仅让举报人提供合法手续,应由房产局等有权主管部门提供就该建筑当时建设规划批准或者许可的手续,难道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就可以认定房屋不是举报人的,举报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难道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吗。东坡区人民法院没有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去分析解决问题,导致后续一连串的错误裁判行为。
1、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第13,14页的记载,原告向法院提交8份证据,第8号证据是关于“盛景名居”农安小区被拆迁人苏冠华房屋合法性鉴定函,该函证明眉山市城乡规划局并未认定原告的房屋为违章建筑。
被告市住建局对原告证据质证: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证据8确认,作为本案判决证据,对下列证据作如下确认:
1、所举2,3,4,6,7号证据未出示原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原告其他举证及被告举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6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冠华诉讼请求。承担诉讼费。
原告不服该判决的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和理由如下:
证据8:2010年眉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眉规函(2010)13号作为行政裁决依据。
认定和处理是否违法(章)建筑是规划主管部门的基本职权。
该函未经实际事实调查核实,以不正当的方式将原定的法律法规确定的依法认定篡改为合法鉴定,并以个人主观判断代替了法定的行政程序。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道德底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根据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行初字137号行政裁定和眉山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答辩,眉规函(2010)13号并未对投诉人被拆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因此对其合法权益没有产生任何影响。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准确认定是依法行政的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办案指南:行政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未给予该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的,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可能损害该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法释(2002)21号,证据的审核认定:
53条,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54条,法庭应当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客观公正分析判断,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7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材料。
58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6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62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查阅: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执行行诉法,法释(2000)8号,审理与判决:
56条,没有第一款,只有第四项:其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9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那么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70条,如果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2、(2017)川1402行审15号行政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3原告经市国土局审批获得土地商住出让50年,缴清土地出让金至2053并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该裁定:投诉人非法占地?住建局强制执行,立即生效!
市住建局停水、停电、停气,张贴强拆公告。开发商用围栏圈为孤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征收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司法保护产权: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通过各种审判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严格拆迁管理通知(2004)46号:严禁野蛮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产权是党和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大宣示和庄严承诺。
依法保护产权是人民法院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
东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带给社会失序、混乱不安甚至恐慌;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否定和不尊重,对公平正义产生质疑和失望。
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复议、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结果,认定事实与结果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昭示行政程序价值,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才是符合中国特色法治精神。
主管部门尚未认定,行政裁决,复议及法院判决裁定是否违法?
投诉人房屋拆迁已拖23年,精壮中年煎熬到白发苍苍风烛残年。
由于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导致法律与事实不符,新官不理旧帐,至今也未解决。只是弱势群体缺乏话语权,投诉人现在衣食无着,有家难归,有房难住,漂泊社会居无定所。
投诉人申请撤销以上判决,不服东坡区法院信访回复,申请司法监督!
                                                                                  投诉人: 苏冠华  
                            2024 年   3  20

市巡474,475

市巡474,475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与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强拆的信访举报材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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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苏冠华先生:
       您在12345平台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提出的相关诉求,我院在此之前已对涉及您的诉讼案件进行了阅卷复查,并将核查结果详细告知您,同时对关于您的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裁定进行了答疑。另一方面,我院还协同职能部门多次与您面对面沟通,耐心听取您的诉求和理由,并向您做解释工作。如您仍有疑问,请与我院立案庭联系(联系电话:028-38108540),或者每周一院长接待日来访。
       再次感谢您对我院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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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2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坡区法院 发表于 2024-3-22 16:06
尊敬的苏冠华先生:
       您在12345平台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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