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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处死刑!阿坝出台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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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0日,记者从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近日,《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印发,旨在坚决做到“管住火、管住人”,坚决守住“两个确保”工作底线,对违法违规用火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个、严惩一个。

在祭祀扫墓、宗教煨桑、燃放烟花爆竹、野外吸烟、小孩玩火、焚烧垃圾、农事用火等方面过失引起火灾的,“法七条”责令限期更新补植和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或直接造成3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或烧毁15户以上住房的,或有林地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等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七条”明确,收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进山入林时,不接受防火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违规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企业违规野外动火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法七条”明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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