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建兴镇,涂登明于2004年“土地整改”政策时期,开始陆续承包所在“桥楼子村”(今洞洞山社区)的闲置、非闲置耕地,以劝说、自愿的形势陆续承包该村部分耕地,后改种果树等作物、也用来开辟肉猪家禽养殖场等。“承包年限”听说是30年。
部分即将闲置(农村老人做不动)、也有劝说的部分,继续承包了部分耕田,将之用挖掘机挖深,用来养鱼等水产。“承包年限”好像也是30年。
村段的水磨河河流约2公里左右,大约05年左右承包下来,用来养鱼,“承包年限”尙不清楚。
截止2024年目前,已承包的耕地、耕田、山坡林、河流仍承包,有扩大规模的趋势。
如此,网上网友产生几点疑问:
1、闲置耕地、田的使用权是归谁所有?
2、非闲置耕地、田的“30年承包合同”有效期后,土地能否顺利收回?
3、假如因各种因素,临时需要口粮,回乡劳动力有种植粗粮农作物的需求,“承包合同”是否硬性完全不可根据政策、环境形势而更改?
4、假如有土地补助款项,请问这个款项是承包人领取还是土地原使用者(家庭)领取?
5、网友们最关键的一个问题:自然村私人承包的总亩数或叫对粗粮耕地的占比、山坡林、河流面积,有没有一个上限的原则或规定。假设是可以全部耕地承包给私人吗?
请大家解答一下网友们的咨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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