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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宣汉县公安局威胁曝光人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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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检察院、宣汉县法院,徇私枉法,栽脏陷害听证会发言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达州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人田英强申请刑事抗诉审查一案,终于迎来了今天的听证会,田英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发表意见:
2018年8月17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以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英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英强敲诈李小舟、王建强人民币5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田英强敲诈原新农乡牛场湾煤矿关闭后的国家奖补资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作出了(2018)川17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下称原判决):“判决田英强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追缴5.2万元脏款返还受害人”。田英强不服提起上诉。唐泽、田漫江律师接受上诉人田英强的委托,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人。对于我和律师在一审、二审发表的全部辩护意见,在抗诉审查中仍然有效;为节省笔墨,就不予重复,请审查机关在检委会合议时,将一审、二审、申诉辩护放在同等位置一并考虑。
一、鉴于一审、二审法院存在有审判程序违法,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新证据南镇府函(2019)89号文件足以推翻原判决,检察机关应当抗诉再审此案,撤销原判,宣告田英强无罪。
  由于一审、二审审判从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开始便存在有违法行为,田英强在看守所多次书面向宣汉县检察院驻宣汉县看守所彭主任提出而未被采纳。
二、原判决不符合案情基本事实,违背了刑诉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田英强仍然坚持在一审、二审刑事辩护中关于申诉人田英强“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案全部法律行为只有三项:2012年11月31日,2013年1月28日田英强收取李小舟共4万元劳务费、差旅费。2016年1月24日受向国阳委托处理山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民事赔偿事谊收取1.2万元差旅费。田英强与原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股权转让。根据《民法》《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3项行为,都是法定的公民权限和法律赋予的合法行为,是无须争议和不受指责的,是个完完全全、正当的合法的行为。关于这点,一、二审辩护人田漫江、唐泽律师均有充分论述,为节省篇幅就不予重述。
本案“犯罪情节”的表现究竟在哪里,有何证据证明?这里且不说一审、二审法院从未对申诉人申请调取2012年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100多人多次到南坝镇政府、桥南小区售楼部闹事信访登记和出警登记处理记录来印证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就本案而言,侦查人员王义、王小庆、范力有徇私枉法取证等违法问题:一、二审法院并未对基础证据《刑事立案决定书》作任何调查核实,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薄弱。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系龙光先先报案,公安机关立案”,那么宣汉县公安局立案的基本条件必须要有田英强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存在,龙光先报的是田英强合同诈骗案,一、二审法院判决内容显示:“公诉机关虽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诉状及民事裁定书,举报材料,股份转让协议及任命负责人决议,关于田英强信访牛场湾煤矿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宣汉县煤监办关于田英强有关诉求的调查报告,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奖补资金支付明细。证人鲁卫东、肖正岿、陈文学、杨代银、范元刚、袁春华、黄煜辉、文应平、宋渊、袁朝洪、龙光先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田英强的供述等证据,但没有指控其具体犯罪金额,亦没有提交认定其犯罪金额的相关证据,故指控此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以此证明田英强与龙光先之间无合同关系,2016年8月27日下午7点龙光先报案,2016年8月28日(星期日)宣汉县公安局立案抓人,抓人后移花接目栽赃陷害。从以上判决书表述内容,不难看出,宣汉公安、检察、法院插手原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产权纠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对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规定,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19年11月11日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依申请人田英强申请,作出的南镇府(2019)89号函内容显示“田英强:你申请信息公开一事。经政府对你申请事项相关信息检索,依法调查,未查到2012年你组织、煽动桥南小区闹事相关信息”。属新证据。
一、二审法院从2017年4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至2017年9月15日做出一审、二审判决时止,用了一年多的时间进行庭审调查得出的结论仍是申诉人田英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安、检察、法院“没有犯罪事实”刑事立案进行侦查、刑事检察、刑事审判,这将是整个中国国民的噩耗。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这种逻辑,可以用来对待所有人,无人能保证自己幸免。”
三、受害人龙光先、李小舟,证人林家明、向安春、向本雪、刘玉平、丁权行为不仅仅是伪证,而且捏造事实对申诉人田英强进行构陷,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构成伪证罪
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不仅仅只规定了对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应受法律追究,同时也规定了其他证人,包括侦查人员、及其他司法人员做伪证,同样应受到法律追究。如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一百一十一条“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以上规定难道都是说说而已,无须兑现?显然不是。
对于宣汉县公安局虚假刑事立案违法侦查而取得的所谓田英强的犯罪证据,这里且不说虚假立案是刑诉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退一万步讲,就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必须实事求是地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有意作伪证,否则将依法追究其伪证罪。将林家明、刘玉平、丁权、向安春、向本雪的证词与田英强的供述,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2019)89号文件进行对比,林家明、刘玉平、丁权、向安春、向本雪、李小舟的证词有明显造假的成分。为了证明这一点,现不妨花点笔墨将林家明、李小舟在电话录音主要内容摘录于此:“林家明说我根本不认识田英强;李小舟说收条是曹先贵威胁我拿去的,不拿去不行,不然将采取强制措施”,证据显示是宣汉公安、检察、法院一手做出来的冤案;林家明讯问笔录存疑:公安民警在讯问之前就写好了的?是不是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写出来的?讯问笔录办案民警有没有宣读?直接就拿着笔让林家明签字的?
证据证明宣汉县公安局违法侦查,根本不具可信。
首先,(1)证人刘玉平的证言,证实2012年的时候,我任南坝镇镇长,一天镇政府工作人员都在上班时,楼下院坝闹哄哄的,我出办公室看见楼下起码围了上百名群众,旁边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是桥南小区的居民,桥南小区没有房产证,他们来要求政府给他们办房产证。后来其中的一部分群众就到党委书记办公室和我的办公室,要求党委、政府就桥南小区没得房产证给个说法,我们当时找来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给这些群众做解释工作,桥南小区业主近百余人多次前往南坝镇人民政府、“桥南小区”售楼部闹事并给售楼部上锁。后被告人田英强与“桥南小区”开发商李小舟等人联系,称要解决此事必须要自己出面,并向李小舟索要2万元,保证以后桥南小区业主不去南坝镇政府和小区售楼部闹事。李小舟迫于无奈,于2012年11月30日在宣汉县东乡镇郡琳酒店给付田英强现金2万元。后被告人田英强又以还有部分业主情绪需要平息为由再次找李小舟索要2万元,2013年1月28日,在达州市一茶楼李小舟再次付给被告人田英强现金2万元。刘玉平证言就不属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四川省制定的相关信访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登记原信访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以及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因而,“南镇府函(2019)89号回复函”是国家机关依职权根据原始信访记录制作的有文号并加盖镇政府公章的正式公文书证,属于新的证据,其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亦即是证明该案被害人李小舟的陈述和证人林家明、刘玉平、丁权、向安春、向本雪证言存在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证明的情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证人刘玉平、丁权系时任南坝镇镇长和分管国土、城建工作的副镇长,其在证言中表示:“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到镇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院坝闹,来镇政府闹了四五次,后来我们了解到群众在政府闹事完全是田英强一手操作的”、“业主说的是田英强找过他们,并且是田英强组织的他们到南坝镇政府去闹,政府主要领导曾经为这件事成立了桥南小区业主信访接待小组”、刘玉平说:“过了一段时间我遇见开发商李小舟,李小舟说他给了田英强4万元钱的,这些群众才没闹了。那段时间我们政府也经常找开发商,也经常给开发商讲尽快处理好此事,避免群众闹访”、田英强还几次亲自打电话给丁权副镇长发脾气威胁。证人向安春、向本雪、林家明在其证言中表示:由田英强牵头,把业主带起到南坝镇政府去闹访,并且也在小区售楼部闹了几次,田英强组织了小区好几十户业主一起到南坝镇人民政府闹事等。既然,作为南坝镇镇长和副镇长的证人、几位业主证人、所谓的被害人李小舟都陈诉田英强牵头,把业主带起到南坝镇政府去闹访,为何镇政府没有这起严重信访事件的记录。更荒唐的是,证人林家明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并不认识田英强(田英强与林家明的通话录音可证明),而且所谓的被害人李小舟根本就没有向公安局报过案,宣汉县公安局违法侦查(李小舟录音可证)。这些都说明是宣汉县公安局曹先贵、王小义、王庆、范力办案人员威胁或诱导李小舟和证人作虚假陈述,这是在作伪证……”是谎言。
(2)向国阳的授权委托书、刑事立案申请、山西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情况说明,向国阳、胡德容、张跃明、高前前、刘团证言、王建强陈述足以证明申诉人依法维权的事实。协商处理山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民事赔偿、收取合同保证金,要求民事赔偿合法,收条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确认了的民事事实,且事件发生在山西,宣汉县公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二审法院无权管辖。
关于侦查机关宣汉县公安局对田英强无犯罪事实违法立案侦查取证的事实,这在2018年8月13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22刑初68号判决书中就已经得到了证实。
本案要证明田英强是否存在敲诈勒索,很简单只要调取南坝镇人民政府2012年桥南小区业主100多人多次到南垻镇政府信访登记记录,登记时的监控录像视频,南坝镇派出所警方出警登记时的监控录像视频,就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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