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信息
姓名:李忠林,住址:四川省广安市万盛东路195号,身份证号:511621********883X,电话:183****0999。
事件背景
2018年5月14日,黑龙江国中水务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方),为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在巴中仲裁委及仲裁员、仲裁委秘书长的包庇、掩盖的帮助下,完成虚假仲裁,以此达到侵害、排除实际受害者权益。同时其仲裁涉嫌严重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决。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体现在以下三点: 1、涉案仲裁近三千万标的,仅仅只收取了四万八千元的仲裁费,但同时却有高达八十八万元的鉴定费,该两项费用既不符合现存的市场常规收费标准,也毫无依据支撑其高额鉴定费与低价仲裁费间的巨大落差(举报人在巴中仲裁委员会翻阅复印全部卷宗时未发现任何相关票据与证明文件),
2、仲裁期间,仲裁委秘书长倪海平向仲裁当事人推荐并介绍辛云海律师为成都邑尚代理此案,当事人并扬言此次仲裁十拿九稳(成都邑尚的代理律师由罗怀成突然就被换成辛云海),仲裁委秘书长倪海平作为应当中立的仲裁人员,却违规私自向一方当事人推介律师,干涉案件走向,其背后可能存在利益牵连关系。该行为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破坏司法秩序;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理应按照法定程序,由仲裁当事人双方选定仲裁员,如无法选定,则由仲裁委主任指派仲裁员。然而举报人在翻阅仲裁全部卷宗时发现,并无选定仲裁员的文书,更无指派仲裁员的文书,同时,所有仲裁卷宗均无仲裁员的签字,因此,其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涉嫌违法; 二、枉法裁决体现在以下三点;
1、该仲裁本应依法按约采取合议形式即由三名仲裁员共同审理案件,且应留存评议笔录和合议笔录,还应附有仲裁员签章,在审理后由三名仲裁员对合议结果,以法定原则确定仲裁结果,然而本人见证仲裁几次开庭的过程中,仅有一次在庭上见过三名仲裁员(李远兵、谢林德、杨安)坐了一会,便再未见过李远兵、谢林德、杨安;此外,本人在翻阅复印相关仲裁的全部卷宗时发现并没有三名仲裁员的合议笔录及签章,但在最终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上又有三名仲裁员的名字,因此秘书长倪海平、仲裁员李远兵、谢林德、杨安严重程序违法行为涉嫌枉法裁判,借此排除本人的合法权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或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根据仲裁委秘书长倪海平“询问笔录”显示,该仲裁案件早早于2018年8月8日由秘书处指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但2019年1月9日才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定程序,鉴定机构不是由秘书处秘书长指定,更不应当是先鉴定再组成合议庭,此行为本末倒置。其严重程序违法的行为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3、本人在恩阳法院翻阅复印巴中市司法局提交的证据时发现其变造、伪造证据,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送达回证文书上,其变造、伪造、覆盖后书写的痕迹明显,其枉法裁决的行为胆大包天、目无法纪; 仲裁委属一裁终局制,其裁决的结果与法院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仲裁委的权力无限大,让实际受到侵害的人无处维权。不知道还有哪个具备悲悯之心、公平正义的部门能查查这些害群之马。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公平正义!
本人对以上所述事实真实性完全负责,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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