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成年人更改姓名问题”情况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可见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必须“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管理(包括姓名的登记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公安机关制定有关公民更改姓名的规定,既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也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因此,按照<<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您确需更名,满足上述条款之规定,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更名申请,并写明更名理由。由派出所所长签字盖章后交县公安局户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如您还有疑问,可致电户政办公室:0833-4255078 经 办 人:陈 洁 13518222880 分管领导:董建生 13518231823 犍为县公安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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