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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不签订物业合同开发商就不给办不动产权证合理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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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遂宁市船山区西部机械城的一名业主,该房于2014年交付。2022年开发商工作人员添加微信,告知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2023年去开发商拿资料办理,却被告知必须要签订一份新物业服务合同,才可以拿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证。9年来,从未告知业主更换物业,且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现在却以不签订新物业合同就不给办不动产权证,请问这种捆绑行为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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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遂宁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核实处理,现将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西部机械城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兴安路与明珠路交叉口西南80米处,该项目由遂宁兆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负责开发建设,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西部机械城项目于2012年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完工,该项目一期共有房屋7栋,涉及商户100余户。
二、办理情况
接件后,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赓即核实相关情况,经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与开发商沟通,得知留言人所反映的“必须要签订一份新物业服务合同,才可以拿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证”情况基本属实。          经查,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第二十条产权登记”之“第(二)转移登记”约定: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2)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向受买人按已付房款支付逾期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根据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转移登记的约定,开发商有配合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协助义务。因此,开发商的“不签订新物业合同就不给办不动产权证”的行为不合理,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已要求开发商进行更正,并及时与您取得联系,为您办理房产证。同时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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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来信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感谢您的来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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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点不明白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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