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涉案《告知书》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下列《实施刚要》认识理解错误,对涉案《告知书》告知书程序违法不予采纳。 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告知书》内容、性质就是行政处罚。但是,在制发《告知书》前,被告没有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申辩权、陈述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其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在发出《告知书》的末尾,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在收到《告知书》后60日内有权向区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告知书》次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明《告知书》的程序再次违法。既然是程序违法,该《告知书》至始至终无效,依法应当撤销该告知书,并赔偿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