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办学并收费达200万元以上,且拒不退还,这种行为既属于违规也属于违法。根据相关法规,具体违反了以下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2,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并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同时,该条例第六十三条2明确指出,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属于违法情形。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在案例中,如案例七4所述,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用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会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办学并收费达200万元以上,拒不退还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办学并收费达200万元以上,拒不退还,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如果教育机构在没有合法办学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吸引家长支付学费,并且在收取费用后拒不退还,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例如,如果该机构对外宣称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和优秀的师资力量,而实际上并未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这就构成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同时,如果机构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学费并计划或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而不是提供约定的教育服务,这可能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案例3中,描述了“巧恩儿童美语”教育培训机构的案例,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运营,并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门店关闭,法定代表人因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说明了,如果教育机构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收费,并且之后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拒不退还费用,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岛主最不喜欢教育局的人,从年轻时候就非常了解这个单位一天在干啥,干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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