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上公共场所禁止带入犬只,商场同意除外(仅限于商场)
二,小型犬出门必须佩戴犬绳,必须牵绳,随身携带犬证。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或者是被授权的其他公共组织可以对养犬的主人出示证件后,向狗主人查犬证,狗主人有义务配合。
三,必须打扫犬只的粪便,中,大型犬只带上嘴套,不管是限养区还是非限养区,都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三,成都市公安局犬留所应该向社会公开地址,以及电话号码,方便有爱心的人民群众领养这些犬只
四,所有社会上收容的犬只,应当进行登记,出现的费用(医疗,绝育,免疫)等费用,由领养人全部承担,用于流浪犬只的收容救治等工作。
五,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动保机构,以及爱心人士收容流浪犬只,并积极的做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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