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拒不执行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多少才符合追究其拒执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述条款对拒执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而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则各地法院规定各有不同。 以广东地区为例,广东省高院就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中作出了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在巴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拒执罪的追究”请问难吗?
巴中,申请过强制执行且未执行到标的金额的友友们,出来聊聊执行中的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