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刑事裁判不服,一是因为事实之争,二是因为法理之争,法院应当释法明理解惑释疑;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刑事审判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必须做实“庭上见”,,要做实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关键证据一证一质,推动重大疑难复杂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诉讼权利。司法形象公正、主持庭审规范、对待律师文明,是法官的基本素养,也是保证庭审效果的基本要求。要尊重律师,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诉讼权利,争取更好的案件审理效果,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而且不仅法庭审理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不让原审被告人辩护,不让律师。直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显然是法审判委员会的基本素养不足造成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改判医疗事故罪所依据的唯一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已经在公安侦查期间被依法撤销鉴定否认,审判委员会却隐瞒撤销鉴定的事实,将被依法撤销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原审被告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这显然是业务素养问题。
现在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难道就不应该恢复一下,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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