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服务事项二十三:养老金待遇核定 业务项目1: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一)办理条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职工: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技术与生产、经营、服务之间变动岗位,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 单位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病退休的,需先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2.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 3.特殊工种人员: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先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二)办理渠道:窗口经办。 (三)窗口办理地点:个体参保人员在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其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单位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四)窗口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五)所需资料:1.参保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参保人本人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无需提供)。3.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无相关增发项目的人员无需提供):(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2)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全国、省、市劳模称号的劳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高级专家证书、高级职称呈报表、聘书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签订个人情况承诺书;(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增发养老金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未满55周岁的女职工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24个月有单位缴费的,需提供单位缴费期间注明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特殊工种人员需提供《成都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因病退休人员需提供《成都市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和《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6.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未办理的提供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7.企业军转干部需提供成都市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原部队职级认定表。8.属于企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提供因单位改革(破产改制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文件,或《个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表》。 (六)填写表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表单下载地址:登录市人社局官网 www.cdhrss.gov.cn→“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用人单位(或 个人用户)→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或个人社保网上经办)→相关下载]。 (七)办理流程: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领取养老待遇申请”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八)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九)备注:参保人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次月起,每12个月应当到就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认证待遇领取资格。 业务项目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差额调整。 (一)办理条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增发待遇项目变更、退休当年省平工资滞后公布等原因,需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理渠道:窗口经办。 (三)窗口办理地点: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其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四)窗口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五)所需资料:1.涉及调整待遇的相关资料。2.《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通知书》或《退休审批表》。3.参保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填写表单:无。 (七)办理流程: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领取养老待遇申请”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八)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九)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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