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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新闻] 今4月28日:第一个起诉新闻人物胡代国父子退代理费的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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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4月28日:第一个起诉新闻人物胡代国父子退代理费的人败诉

     第一个起诉新闻人物胡代国父子退代理费的人王X败诉。首个起诉2004年上过CCTV举报安岳工商违法收费成功的胡代国退代理费的王X败诉。胡代国父子胜诉。

2024年4月28日,胡代国收到了安岳县人民法院(2024)川20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请看该判决书第5页)。
胡代国与王碧芬判决末页 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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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13: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有营业执照的法律服务部接收代理案件并收取诉讼代理费是可以的。所谓高大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恐怕也该被淘汰或取代得了!

发表于 2024-5-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邵挤堆 发表于 2024-4-29 13:35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有营业执照的法律服务部接收代理案件并收取诉讼代理费是可以的。所谓高大尚的律师事务所或 ...

这位网友的评论有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歧视拒绝个体工商户从事其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而言,胡建取得“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诉讼服务”的行政许可,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还可以雇工经营。那么,本案中,胡代国父子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经营。法院的判决原告王X败诉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24-5-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碧芬案的辩论意见 001.jpg

发表于 2024-5-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碧芬案的辩论意见 002.jpg

发表于 2024-5-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碧芬案的辩论意见 003.jpg

发表于 2024-5-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碧芬案的辩论意见 004.jpg

发表于 2024-5-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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