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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一场“特殊”庭审背后的勇气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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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转载于公众号“汨罗江上”,原创为公众号“黑白视角”,版权属于原作者 8d4fdf8249f9495ab7d6ba05a6253bc9~noop.image

2024年4月24日,在一个微信群中看到江苏盐城董晶晶女士通过一则视频,向大家介绍盐城中院将于4月25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其状告盐城市人民政府、亭湖公安分局的上诉案件,出于对盐城“民告官”ZF五年无败诉“神话”的好奇,笔者决定去旁听这场特殊的庭审。

4月25日下午,笔者在2:50左右进入法庭,旁听席已座无虚席,据说这些人都是看到董女士的视频后,从各地赶来的陌生人,这充分显示出老百姓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和自身权益的关注。

一、案件基本情况

据现场相关人员介绍,董女士坚决打这场官司,是因为她不服。她被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一个女人在带着妈妈、婆婆和女儿一起去北京途中,被数十个不明身份的壮汉强制拦截,非法控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二个小时,随后被带回盐城,并以寻衅滋事为由带到亭湖办案中心,被强制采取多种措施,违法进行询问,最终被处以顶格处罚。

为讨回公道,董女士在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被驳回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出意外的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董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903行初272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青)行罚决字【2022】3225号);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盐政行复第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判令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元;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对上诉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公开作出道歉。被上诉人盐城市政府、亭湖公安分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所旁听的正是二审的庭审,担任审理本次案件的司法机关的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审判长为盐城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珩女士(2024年4月26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庭审焦点

在整个庭审中双方依照程序展开了对各自有利的观点的陈述及辩论。双方在事实认定上,盐城市政府、亭湖分局对于寻衅滋事这一事实并没有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和证据支持,且在法官的质询及对相关事实的确认上一步步的明晰了寻衅滋事构成要件并不完整的事实。

庭审中,董女士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尽审查之责,案涉的7张光盘、5本材料在一审中,亭湖分局并未向法院提交;对民警征某某等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材料上笔迹不一致的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查明;对董女士一行去北京旅游,在入京检查站即被劫返,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发生的事实没有查明;对盐城市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收到、审查过亭湖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也没有查明。

庭审中,董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还提出,亭湖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一审法院审理等均涉程序违法。

首先,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董女士提出案件来源违法,对自然村村干部是如何准确掌握其行踪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亭湖分局进行了调查;《受案登记表》显示,接报案地点为自然村村部,接报案民警为高某一人,接报案程序违法;在董女士没有违法行为,且民警并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的口头传唤,系违法传唤。

其次,未经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批准,擅自延长复议期限;复议期间,复议机关拒绝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且未经听证程序采用书面审理,涉嫌违法。

第三,一审法院庭审时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一审法庭准许市政府庭后补充证据材料,准许亭湖分局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等,均涉嫌违法。

对此,亭湖分局辩称,一审中,我们的证据一直都带的,而并不是所谓原告提出的我们没有提交,就等于没有证据;董女士在敏感时期进京非访,构成寻衅滋事;对董女士的传唤等均有录音录像。而市政府代理人则称,延长复议期限,是经过批准的,但这个是其内部流程,无法提供证明。

虽然庭审时间不长,但通过旁听不难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董女士及其家人出行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为此在庭审中,董女士多次询问亭湖分局出庭人员关于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以及她行为的危害性等问题,但分局人员并未正面回答。仅仅因为她去北京的时间点是敏感时期,有导航到国家信访局的记录,以及其母亲衣物包里的材料和家中有服刑不认罪的亲属,就认定她非法上访,判定她寻衅滋事,她真的不服。

三、庭审花絮

下午3点,合议庭成员、市政府代表、上诉人及几十位旁听人员全部安静的端坐在各自的位置上等待开庭,但审判长并没有敲响法槌,原来亭湖分局的领导没有按时出庭,过了一会儿,面对姗姗来迟的亭湖分局三位领导,审判长提示说:下次再开庭请你们准时出席。

在董女士及其代理人提出问题,需要亭湖分局领导作出回应时,基本上每次都会翻看材料一段时间后,才能作出回应。对此,审判长说:你们庭前连材料都没看过吧?

当天下午,董女士状告亭湖分局共涉两个行政案件,第一个案件庭审结束等待第二个案件开庭的间隙,旁听人员中很多人是义愤填膺,甚至有一部分直接向出庭的亭湖分局领导发起责难,要求他们解释自己提出的问题,把分局领导气得跑出了法庭。好在审判长与法警们及时制止了旁听群众的责难,法庭内才恢复应有的平静。

庭审结束后,盐城中院的承办法官表示:行政案件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因为这个案子特殊,院领导重视才公开开庭审理的。董女士则表示:希望这种重视是真正的重视,而不是庭审走过场。

在本次旁听案件中,董女士一再强调:我们一家去京旅游,在进京检查站即被截回盐城,我一个女人,北京的地界都还没有踏入,甚至连车都没下,怎么就构成寻衅滋事了?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不公的群众,经常有人因为维拳被寻衅滋事,一些地方法院无条件的选择支持对维拳者的打压,这种做法,着实不可取。司法的目的在于公正,要让天秤两端在司法的砝码和撑杆下保持平衡。一旦砝码倾向于权力,侵害的不仅是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是在破坏党的执政之基。

我们在被董女士的勇气和坚持所感动的同时,更希望盐城中院法官能够依据事实,查明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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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3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公安分局的处罚真的荒唐,这种案子不纠正,如何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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