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我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做鼻甲消融手术,鼻甲消融手术后身体出现了一系列可怕的并发症:强烈的窒息感、呼吸困难、睡眠变得极其糟糕,大量的掉发白发,身体器官迅速衰竭…,一夜之间,整个人似乎老了十岁。我意识到,这台“微创手术”给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
动鼻甲微波手术时我正好35岁,手术前几乎每天早上醒来都有晨勃现象,手术以后直到现在,再也没有出现过这一现象了。性能力也从那次手术后大为下降,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婚姻亮起了红灯。由于身体再也无法满足另一半的需要,翌年,婚姻走向了破裂,当时,由于双方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对方选择了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诉讼离婚经过一审二审,差不多近两年的漫长过程,最终于2002年上半年结束,双方分道扬镳。
由于手术造成的一系列并发症极其难受,严重的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我决定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2002年11月,我和我的委托代理人去到当事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讨要说法,对方的当事手术医生王建洪、部门负责人肖某和分管副院长罗某参与了见面。我方指出这台“微创手术”给我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希望对方给个说法。罗某的态度非常强硬,他说,你鼻子不通我们给你整通了,你现在却反过来怪我们伤了你的鼻子。肖某的态度是,他们(院方)是按正常的诊疗护理(?)规范进行手术的,如果有什么问题,希望我们走法律程序。当事医生王某的态度很诡异,他笑着说,我来说两句:我劝你还是不要去打官司了,要打的话也只有输。看来医方早就知道这样的医疗纠纷官司患者是没有任何胜算的了。肖某马上封他的嘴:谁让你说的?你这是越权。王建洪立刻闭上了嘴。交涉的结果就是一句话,医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如果我想打官司让我去打好了。
协商无果后,我将医院起诉至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后,才知道医疗事故维权有多难,聘请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有多无知和搞笑。
法院受理后,给双方发了庭审传票,定于某月某日双方到庭审理。开庭日那天,我和“委托代理人”黄某准时到庭,但院方却无故缺席,无一人到场。案审法官黄*莲联系对方后居然这样跟我们说:对方今天因故不能到庭,这样吧,也给你们一次“违约”的机会,你们也可以缺席一次。听闻此言代理人黄某居然不知道抗辩,就这样,对方无故不来,庭审只得推迟进行,我也不得不返回一百多公里外的家里。
过了半个多月吧,终于等来了迟到的开庭。我的“委托代理人”照本宣科地念完起诉状后,对方的律师念应诉状,然后双方进入控辩阶段。对方律师和部门负责人滔滔不绝,说了十多分钟,大意是:我的起诉已经距手术三年多,过了诉讼时效,同时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我的门诊治疗中严格按照诊疗护理规范正确诊断和治疗没有过错和过失行为。且微波基本上跟传统的保守治疗差不多,不可能造成我描述的那些伤害。谈及我术后在他们当事医院看另一位医生并被诊断为萎缩性鼻炎一事,该负责人肖某说我这是“诱导”那位医生这样写的。还说我这些后遗症根本不存在,这完全是我的心理疾病,是精神方面的问题。而当事手术医生王建洪则是这样说的,他说:手术单子是蒋教授(门诊医生)开的,他开的单子怎么可能会有错?
十多分钟后,对方结束了发言,法官转而对我说,现在给你三分钟的时间,由你发表意见。面对这样明显不公平的“待遇”,我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居然无动于衷,不知抗辩。此次诉讼,这个委托代理人黄*强给我留下了三个很深刻的印象:一是鼓着个鱼泡眼说代理我这个案子他没得到一分钱,意思是我还得单独给他点钱;二是庭审控辩时他居然让我去控去辩,他做甩手掌柜;三是庭审结束时居然当着委托人的面当庭向对方律师咨询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由于他明目张胆的索钱,考虑到他是本案我的代理人,于是不得不给了他几张毛爷爷。他尝到了甜头,一审判决后在一起赶车离开法院的路上,这家伙居然恬不知耻地建议我上诉,说到时候继续一起在二审中“唱双簧”,把我恶心到了,真想唾他一口唾沫。从这场官司我看出,这个委托代理人黄*强根本就是个饭桶,一丁点儿的作用都没有起到。
最后,一审法官几乎全部采纳了被告的所有观点和意见,说我的起诉过了诉讼时效,判我败诉,诉讼成了一边倒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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