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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蓬安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备案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19年1月23日制定的《蓬安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蓬安府办发〔2019〕3号)报请备案。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  









PA-2019-001







蓬安府办发〔2019〕3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蓬安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蓬安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及《四川省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的相关要求,结合蓬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0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蓬安全县幅员面积全部划为火葬区,即全县行政管辖区域均为火葬区。

第三条 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阶段。已完成省级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县的申报工作。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9年1月前)。针对我县火化率偏低、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力不足,节地生态安葬欠缺,惠民殡葬政策处于较低水平的情况,按照统筹谋划、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因地制宜、局部突破的试点原则,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出台我县《实施细则》。

(三)组织试点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0月)。召开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步骤,列出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表。不定期召开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掌握试点进展,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组织交流试点经验,督促检查、印发简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政策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工作格局,圆满完成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四)评估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12月)。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迎接省、市考核评估、检查验收。

第四条 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再次修订《实施细则》,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版本,在今后殡葬综合改革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二章  试点任务

第五条 加强政策制度创制。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综合改革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通过党委政府高位推动,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制定一批操作性、针对性、约束性较强的政策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六条 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根据全县人口分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编制全县具体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现有殡葬服务设施进行统筹整合、升级改造,规划布局新建一批殡葬服务设施,保障全县公民基本丧葬需求。

第七条 创新管理服务模式。积极推动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探索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与操作路径。围绕遗体火化、礼仪服务、骨灰寄存和安葬(放)、祭祀等环节,加强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形成完善可复制的服务流程。

第八条 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探索将殡葬行业管理执法统一纳入政府综合执法机构统筹实施执法管理职能,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涉及占用土地、林地、市场行为查处,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等领域的职责,并建立实施绩效考评制度和责任落实追究机制。

第九条 推进殡葬信息化建设。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智慧民政”相关要求,加强上下协同、部门协作,确保数据贯通,建设支撑本级业务管理、监管决策、公共服务、业务操作为一体的殡葬信息化平台,构建“互联网+精准殡葬”的发展格局。

第十条 深化移风易俗变革。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乡村结合起来,抓住春节、清明、中元节等重要时段,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网上寄哀思、鲜花祭祀等绿色祭祀理念。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殡葬服务机构、媒体等作用,本着“变观念、树新风、扬正气、利后人”的原则,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理念。

第十一条 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探索制定符合民政部要求的节地生态安葬标准规范,大力推进生态节地安葬的可持续化,积极推动树葬、花葬、草坪葬和立体式墓(格)位安葬安放方式,对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不留坟头或限制坟头面积和高度。

第十二条 治理散埋乱葬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散埋乱葬、青山自化等专项治理行动,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将火化后的骨灰进入公墓(骨灰堂)安葬安放,或将骨灰送到指定区域相对集中安葬,加强规范管理。

第三章  殡葬管理

第十三条 我县行政管辖区域均为火葬区,公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第十四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倡导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新建殡仪馆、扩建青龙山公墓(社会公共墓地),合理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区域,完善全县殡葬服务设施。县城城区居民死亡火化后的骨灰进入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安葬安放。城区以外的各乡镇场镇在合适位置设置一处公益性骨灰安葬场地,用于场镇居民火化后骨灰安葬。鼓励将骨灰进入县级社会公共墓地安葬安放。农村每个村根据实际情况,可1个村或2至3个村设置一处公益性骨灰安葬场地,实行相对集中安葬,加强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村骨灰安葬地应选择在人口稀少的荒山、瘠地处。禁止占用耕地或自留地作为墓地。

第二十条 各乡镇、村公益性骨灰集中安葬地,骨灰安葬后其家属应在墓葬地两侧种植乔木树或灌木树2—4棵,给墓地予以绿化。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村公益性骨灰集中安葬地不得向本乡镇、村(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二十二条 县殡仪馆、青龙山公墓(社会公共墓地)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乡镇、村公益性骨灰集中安葬地墓地及管理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本乡镇及村公益性骨灰集中安葬点(区域)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殡葬综合改革相关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和监管力度。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殡葬综合改革土地供应,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的殡葬项目要优先给予用地安排,对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查处占用耕地修坟建墓等乱埋乱葬行为和违规占地建设公墓、塔陵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门要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对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把关,严厉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殡葬行为。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加强殡葬综合改革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质部门负责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棺材、坟头等土葬产品或商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治理。禁止在城镇街道、居民小区、公共场所、交通道路上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严厉打击私家车辆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输殡葬服务行为,依法查处扣留营运车辆。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滥占农用地自建墓地及其他丧葬行为的监管,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宣传引导。

第三十四条 林业部门要负责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支持开展殡葬综合改革从严审核审批公墓使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和毁坏森林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宣传部门要负责殡葬综合改革宣传工作,积极宣传移风易俗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为推行殡葬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六条 纪委监委、组织、目督办等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干部、党员违反殡葬综合改革政策的行为,按组织原则和程序予以查处。对工作迟缓、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负责建设为火葬服务的殡仪馆、火葬场、社会公共墓地、公益性骨灰集中安葬点等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火葬场、社会公共墓地、公益性骨灰集中安葬点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殡葬网络信息化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网上祭拜、网络祭扫等活动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让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部门、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综合改革,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宣传教育,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网络祭祀等缅怀故人。

第五章  奖补措施

第四十条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各乡镇、村公益性骨灰安葬点一定资金补助,夯实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一条 对具有蓬安县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农村特困人员;

(三)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扶养人);

(四)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80周岁以上老人;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流浪乞讨人员、无名尸体等)。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为:

(一)普通殡葬车辆遗体运输;

(二)普通冷藏(冷冻)遗体停放(三日内);

(三)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

(四)遗体停放消毒;

(五)骨灰寄存期一年内;

(六)普通骨灰盒。

第四十二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必须进行遗体火化,由殡仪馆殡仪专用车辆接运,方可免除上述基本殡葬服务费。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付。

第四十三条 实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对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方式并且不砌坟头的葬式,每墓补助500元安葬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少数民族群众丧葬习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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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5-1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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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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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5-13 06: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先展示已经失效的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24-5-13 06: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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