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南运集团效益下降,股份分红降低,退休离职退股的人越来越多,引发了股民和员工人心动荡,南运集团公司66名投资者,其中退休离职的中高层14人,持有公司股份1012.45万,占公司总股本11.12%;在2024年5月20日,联名向公司递交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会员大会的申请书,要求公司管理层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临时股东大会或者会员大会上通报。这即是公司投资者应该享有的权力,也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公司解释问题和自证清白的机会。可是,当4个投资者代表把申请书交到员工持股会的时候,公司不在收件回执上签字。十天后,会员代表去询问结果的时候,公司不做书面答复,只是口头说会员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申请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三个条件。公司章程规定,有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在顺庆法院庭审的时候反复强掉,持股会会员就是公司股东,和股东的权力是一样的。为什么会员行使权力的时候,公司又说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了?难道《公司章程》就是公司高层的“橡皮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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