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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整改期间物业费收取不合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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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购买郫都区蓝光映玥商品房一套,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23年3月交付,实际开发商通知交付时间为2023年10月,但并未达到交付标准,房屋多处问题需要整改,故未实际办理收房移交手续。2024年4月,开放商整改后也未能全部解决问题,但我们老百姓耗不起,决定收房后自行整改,却被告知要按照开发商通知的交付时间开始收取物业费而不是实际收房的时间。比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延后收房是因为房子未达标需要进行整改,这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却需要业主交物业费这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者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由建设者承担。故郫都区住建局之前回复的依照开发商发放交付通知书的统一交付时间进行物业费收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现要求返还已收取的整改期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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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话人: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郫都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蓝光映玥小区物业企业依照开发企业发放交付通知书的统一交付日期进行物业费的收取,您也可参考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费的相关约定。此外,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建议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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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要取消物业公司吗!什么时候取消?等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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