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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市国税局,出租人是否缴纳了540万元租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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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巴中鹏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人:四川大润发易购超市有限公司
事由:承租支付了540万租金给出租人
证据:(2023)川19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目前判决文书于2024年4月1日已经生效。附,判决书证据之前已交付给市国税局。
请问:出租人现目前是否依法申报并缴纳540万元租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请巴中市市国税局依法核实出租人纳税情况,确保国家税收安全!请依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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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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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本清”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核查,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为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依法计算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现无法确认该笔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巴州区税务局)正在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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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5 13: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6-4 00: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税务局 发表于 2024-6-3 14:34
“李本清”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核查,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

租金支付的日期:2020年3月30日转账支付的100万元租金。2020年4月1日转账支付的100万元租金。2020年4月27日转账支付的300万元租金。2019年7月转账支付的40万元保证金。附银行转账凭证、保证金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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