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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映像] 绝不能让它们端着法律的碗、吃着法律的饭,却砸着正义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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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3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举报人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5日的回复“ 经查陈启元反映的案件经过绵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依法依规,合议庭成员公平公正、依法审理,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判决。答复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复时间:2024-05-15”感到无奈、迷茫、空洞、敷衍,没有实质性内容。请领导耐心阅读以下的“具体线索”。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回答以一下已举报事实。
“具体线索”:
1、一审法院法官判决矛盾重重、逻辑混乱。既然法官已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那么为什么又不支持《土地租用协议》当事人双方关于鉴定评估约定?
2、既然合法有效,为什么又把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终止履行的《地面资产转让协议》拿来作为判决标的?
3、一审法院法官驳回了原告的鉴定请求,认为游仙法院的鉴定“均有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什么又不采信游仙法院的鉴定?
4、一审法院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又不按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执行? 一审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没有过错”证据,相反: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法官都不采信是为什么?但一审法院法官判定被告“没有过错”理由又是什么?判决书中一句未提。
5、一审法院法官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对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法官为什么要另辟蹊径、自由裁量?
6、二审法院法官避开评估鉴定,故意委托不具备资格的评估鉴定机构是有法庭记录的,实足的违法行为,难道你们真看不见还是装盲作聋。还说你们是“依法审理,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判决”,你们依的是什么法?请把你们的法律依据摆出来看一看才能服众。
依照以上六问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控告举报人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监督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查清事实真相,要求审理法院一一回应,不能用空洞、敷衍,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词汇来粉饰。
强烈申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大、政协、政法等部门听证
一切冤假错案、不平、不公都折射出腐败的影子。绝不能让它们端着法律的碗、吃着法律的饭,却砸着正义的锅。
2024.5.23
欢迎网友评论:微信号:chy178690
当时依据的部分法律
1、民法通则
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五)恢复原状: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2、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7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四川省住建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4条第2款“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0
第20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的规定,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
第4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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