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法大队不要包庇违法分子,跟他们同流合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区综合执法局各执法大队、监察大队的法定职责,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