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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20)川1603行初7号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调解协议书确定的支付人民币2662万元的义务。事实和理由:1997年5月26日,原告经工商登记成立即投入经营。租赁奎阁街道办事处原药场村7组的集体土地所建,占地约4亩,经营成品油销售。2012年9月24日,大桥加油站经改建后正式投入运营。2013年9月15日,奎阁街道办事处与原告双方因临港大道A段建设需搬迁,签订《拆(搬)迁补偿协议书》,主要约定:1.加油站应得构建筑物及设备等拆迁损失218万元和2013年8月底以前停业、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08万元共计326万元;2.奎阁办事处承诺同意在原加油站附近选址新建一个占地约6.8亩的加油站,地价按每亩25万元的出让价计算。
奎阁街道办事处全额支付了上述补偿款,原告亦按照约定拆除了加油站,并开展了拟新建加油站前期准备工作,砌围墙、制作围墙广告、平场、地质勘测及地质灾害性评估、岩石勘察等共支付了前期费用205.9万元。
为加油站重建,奎阁街道办事处与经开区管委会积极协调,2015年5月29日,奎阁街道办事处与奎阁街道海棠村第五村民小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用于新建大桥加油站。2015年7月,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划局、安监局、经信局、环保局出具文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同意新建大桥加油站。2016年3月8日,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明确了大桥加油站项目位于奎阁片区××号地块,临港大道南侧、广前大道西侧,用地面积4533平方米。
由于国有土地出让必须公开拍卖的法律规定,2016年10月18日,原告负责人陈国金竞得GC2016-31号441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远高于25万元/亩的单价,故奎阁街道办事处不能履行上述《拆(搬)迁补偿协议书》关于按25万元/亩的价格向原告提供国有土地用于重建加油站的约定义务。造成大桥加油站长期不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导致大桥加油站一直上访维权。
2018年6月15日,原、被告共同申请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对此进行调解。2019年8月22日,双方依法依据评估报告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奎阁街道办事处还应当赔(补)偿原告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共计2880万元,扣减已经赔付的218万元,还应支付2662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时间,奎阁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协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履行该协议。
被告辩称,2013年实施拆迁,由被告向经开区管委会申请批准后,同意原告拆迁后就地重新修建。2016年进行土地拍卖,原先的地经过调整无法使用,因无法用地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是事实,经过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涉及原告的赔偿,重新确认赔偿2662万元,提交经开区管委会研究,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同意调解结果,提请法院确认。被告作为执行者,本着负责,对原告涉及的问题,尽快处理,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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